安徽省農業信息化協會

2008年5月25日安徽省農業信息化協會在合肥正式成立。協會由安農大、省農委、省農科院、中科院合肥智慧型所、中國移動集團安徽公司、中國電信安徽公司等單位共同籌建。

協會旨在利用人才優勢,協助政府制定農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並推動執行,同時建立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各類信息服務資源,服務“三農”。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專家技術人員,進行農業信息化技術研發、示範、推廣,開發農業信息產品;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農業信息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廣泛開展農業信息學術、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業信息化協會
  • 所屬地區:安徽省
  • 類型:農業信息化
  • 屬性:協會
協會章程
安徽省農業信息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徽省農業信息化協會,英文名稱: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INFORMATICS(英文縮寫:AAA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從事農業信息化管理、教學、研究以及農業信息企業等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信息服務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廣大農業信息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行業發展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參與農業信息化建設;利用協會人才優勢,當好政府參謀,協助政府制定農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並推動執行;建立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各類信息服務資源,服務“三農”,致力提高全省農業信息服務能力和水平,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事機構設在安徽農業大學信息與計算機學院。
第二章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發展農業信息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農業信息化的發展政策、法規及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整合社會信息資源,組織專家技術人員,圍繞農業農村信息化建設,進行技術研發、示範、推廣,組織社會信息服務企業,積極參與我省農業信息化建設與服務;
(三)組織開展農業信息調研,從事農業信息產品開發;
(四)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農業信息服務發展情況,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五)廣泛開展農業信息學術交流;積極舉辦各類學術研討會;組織開展農業信息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農業信息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六)加強對外農業信息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省內外農業信息產品交流與展銷,擴大對外招商引資,推進我省農業信息化建設步伐。
(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接受並執行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並在本協會註冊登記;
(四)在農業信息領域內能發揮作用並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安徽省農業信息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數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一定領導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六)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農業信息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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