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茶業學會

安徽省茶業學會是由安徽省茶葉界科技工作者組成的省級科技社團,成立於1956年,現有個人會員1100餘名,團體會員40多個。

基本介紹

學會簡介,學會宗旨,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成立50多年來,堅持以推進安徽茶產業結構調整,提升茶產業化水平,促進安徽茶業經濟發展為工作目標,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茶業通報》公開期刊,普及推廣茶葉栽培與加工技術,為發展安徽茶業、普及茶葉知識作出積極貢獻。

學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科技就是生產力”的方針,團結廣大茶業科技工作者,為繁榮茶業科學,振興安徽茶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貢獻。

學會章程

(200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徽省茶業學會(Tea Business Science Society of Anhui,縮寫TBSSA)是依法登記的安徽省民眾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由茶葉生產、貿易、管理、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單位以及廣大茶葉愛好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茶業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是政府發展茶葉科技事業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科技就是生產力”的方針,團結廣大茶業科技工作者,為繁榮茶業科學,振興安徽茶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安徽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茶業學術期刊;
(三)普及茶業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茶葉先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經驗;
(四)對國家重要的茶葉科學技術政策和生產技術及其產品發揮諮詢作用,積極地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個人的友好關係,積極開展茶業學術交流活動;
(六)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配合有關單位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七)推薦和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八)為維護茶業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
(九)舉辦為茶業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十)開展名優茶評比和茶葉質量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自願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茶業專業及相關學科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並有二年以上從事茶業工作的經驗;具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並有三年以上從事茶業工作的經驗;或具有相當於農藝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水平者;或在茶業事業中有突出成就,獲縣(市)級以上獎勵者;或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由各地(市)學會推薦);或熱愛茶業事業,從事茶業生產經營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者;
凡與茶學有關的高等院校或茶葉科研單位攻讀博士、碩士研究生、品學兼優,可由所在院校的會員介紹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即可轉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與茶業有關並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育、產銷等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從經費上支持學會工作者,可自願申請為團體會員;
(三)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我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或單位;可申請為外籍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個人會員入會須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推薦,報本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獲半數以上討論通過,批准為本會會員,本會通知本人和該會員所在地、市、縣茶業學會,並發給本會會員證,學生會員及外籍個人會員均須辦理與個人會員相同的申請手續。
團體會員(包括外籍團體會員)由該團體負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為本會會員,發給本會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協助和參加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提出警告,並通知會員本人;會員如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學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因年高體弱不能擔任學會領導工作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地、市、省直茶業學會或學組民主產生和上屆理事會推薦。
會員人數在3人以上的單位可以成立學組,受各級茶業學會領導。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四)民主選舉和罷免理事,產生新的理事會;
(五)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科協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訂學會工作計畫;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有關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理事意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常務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常務理事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和榮譽理事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名譽理事長一般由離任的理事長或在國內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專業機構,其設定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安徽省科協及中國茶葉學會備案。
各種工作委員會的委員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各委員會的工作細則另定之。
學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專職工作人員2至3人辦理日常事務,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地、市、縣經當地科協批准,可成立地、市、縣茶業學會,各級學會受同級科協領導,業務上受本會指導,同時業務上受中國茶葉學會指導。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科協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科協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匯報安徽省科協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家撥款;
(二)有關部門補助;
(三)學會舉辦的各種事業和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會員會費;
(五)個人和團體資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輅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安徽省民政廳和安徽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安徽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科協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經六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討論通過,並經2006年12月16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各地、市、縣茶業學會可根據本章程,制訂有關實施條例,並報地、市、縣科協和本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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