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安徽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穩定農民收入、保護農民收益,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與發展,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通知,實施方案,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辦〔2002〕40號
州市、蚌埠市人民政府,天長市、來安縣、五河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鞏固已取得的改革成果,穩定農民收入,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結構調整,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02年起,在天長市、來安縣和五河縣進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試點。現將《安徽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試點地區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抓緊成立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和辦事機構,切實加強領導,層層建立工作責任制,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廣泛聽取基層幹部和農民的意見,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將政策交給農民民眾,真正做到家喻戶曉。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滁州市、蚌埠市政府要密切關注試點縣(市)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認真做好指導、協調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重大問題要向省政府報告。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實施辦法和政策措施,為在全省推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積累經驗。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實施方案

安徽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有利於穩定農民收入、保護農民收益,有利於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與發展,有利於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的原則出發,調整國家對糧食補貼的方式,將原通過流通環節對農民的間接補貼,改為直接對農民進行補貼,並放開搞活糧食流通,以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主要內容
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的內容概括起來就是“兩放開,一調整”。“兩放開”,就是放開糧食收購價格,放開糧食購銷市場。“一調整”就是將國家實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間接給農民的補貼轉為直接補貼。
具體內容是:在試點地區不再按保護價收購農民餘糧,取消在流通環節對新收購糧食的補貼,將國家實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對農民的間接補貼,改為通過一定的方式把市場價低於保護價的價差直接補給農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在徵收農業稅時以抵交農業稅款的方式兌現。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公平進入市場,實行隨行就市,按市場價收購農民餘糧,實現糧食購銷市場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同時,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並妥善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老庫存、老掛賬等歷史遺留問題。
三、操作辦法
(一)確定試點縣享受補貼的商品糧總量。以近四年試點縣(含縣級市,下同)保護價糧食平均收購量為基礎,確定享受補貼的商品糧總量。
(二)確定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
試點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定一種:一是以計稅農田面積(即二輪土地承包面積)作為對農民分配享受補貼商品糧數量的依據。具體做法是:以享受補貼的商品糧總量除以計稅農田面積,計算出平均每畝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並作為固定常數,一定三年不變。對農戶按其計稅田畝數乘以每畝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得出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商品糧總量。
二是以計稅糧食常產作為對農民分配享受補貼商品糧數量的依據。具體做法是:以享受補貼的商品糧總量除以計稅糧食常產,計算出綜合平均比例,作為核定每戶農民享受補貼商品糧數量的固定係數,一定三年不變。對農戶按其計稅糧食常產乘以享受補貼商品糧係數,得出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
落實到農戶的平均每畝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或享受補貼商品糧的固定係數,是以縣為單位計算,還是以鄉鎮為單位計算,由試點縣本著合理、公平的原則自行研究決定。
(三)核定差價補貼標準。保護價減去市場價,即為補貼差價。市場價按照物價部門和農調隊對試點縣市場糧食收購價格統計調查的數據,採取一定的方式計算確定。保護價,即為全省統一公布的保護價。為避免每年頻繁計算和調整補貼標準,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今年確定的差價補貼標準一定三年不變。
(四)確定每戶農民補貼數額。各試點縣根據按上述辦法計算出的每個農戶享受補貼商品糧數量以及差價補貼標準,確定每個農戶應得的補貼數額,並以適當方式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五)對農民補貼兌現時間和辦法。對農民發放糧食補貼專用憑證,在徵收農業稅時,按糧食補貼數額抵交農業稅稅金。如補貼數額超過農業稅稅金數額,農民可持農業稅稅票和糧食補貼專用憑證到鄉(鎮)財稅所兌取差額部分的現金。對補貼農民的糧食風險基金,要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保證兌現。因糧食補貼抵交農業稅款而減少的財政收入,用糧食風險基金予以彌補。
四、有關配套政策
(一)放開糧食購銷市場。
試點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按照“購得進、銷得出、不虧損”的原則,隨行就市經營糧食,不再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但要積極做好糧食購銷工作,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問題。同時,允許和鼓勵其它具備資質的糧食經營者,到試點地區收購糧食,放開和搞活糧食市場。
(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老庫存”繼續給予糧食風險基金補貼。
各試點縣要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原按保護價收購的庫存糧食進行清倉查庫、審計核實,鎖定數量。對審計核實後的“老庫存”要制定銷售處理計畫,在一至兩年的時間內銷售處理完。對這部分糧食的庫存和銷售補貼仍比照非試點地區的辦法,享受糧食風險基金補貼。
(三)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資金供應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執行國家規定的政策,按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原則,積極向試點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發放收購貸款,支持其隨行就市收購糧食,促進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努力保護糧食生產能力。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後,農民可根據糧食市場供求情況,自行調整生產結構,但不允許違反政策將基本農田改為非農用地,以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能力。各試點縣要認真制定並嚴格實行保護基本農田的必要措施。
(五)直接補貼的資金來源。試點縣對農民補貼資金來源仍為其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在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老庫存”期間,試點縣既要支付“老庫存”的儲存和銷售補貼,又要對農民進行補貼,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可能出現缺口,省財政可在一定時期內,對缺口較大的試點縣給予一定數額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
各試點縣要根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分階段工作計畫,報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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