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安徽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 發布單位: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二十三號
《安徽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已經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9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與測量標誌
第三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四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六章 地理信息安全、服務與套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基礎性、公益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等特殊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測繪地理信息地方標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廣和套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教育部門、中國小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
第二章 測繪基準與測量標誌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和管理系統,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檢查、維護。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一、二等永久性測量標誌及省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三、四等永久性測量標誌及本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第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設定明顯的標牌。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需要使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建立、更新和維護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三)統籌獲取、處理和分發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基礎數據;
(四)測制、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五)生產、更新全省地形級實景三維數據,建設成果資料庫和服務系統;
(六)組織建設、管理和維護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永久性測量標誌等省級測繪基礎設施;
(七)編制、更新省基本地圖、綜合地圖集;
(八)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建立、更新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三)統籌獲取、處理和分發本行政區域航空航天遙感數據;
(四)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五)生產、更新本行政區域城市級實景三維數據,建設市縣級成果資料庫;
(六)編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基本地圖、綜合地圖集;
(七)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不超過二年。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點、電力、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更新資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資源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權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範。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範。
第四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測繪資質,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測繪作業證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發、註冊。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在用地、規劃、施工、竣工驗收及不動產登記等階段對同一標的物只測一次,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中標的測繪單位擬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事先在投標檔案中載明,且分包量不得大於該項目總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並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條 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包單位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契約文本複印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對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未經驗收合格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十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保管制度和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以及冠以“安徽”“安徽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除依法由國務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經與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編制行政區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不得刊登廣告。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專題地圖的,應當根據地圖載負量標載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體育館、車站等公共地理信息,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在其他專題地圖上刊登廣告的,不得壓蓋地圖內容,影響地圖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條 向社會公開主要表現地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其中地圖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捷運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第六章 地理信息安全、服務與套用
第二十八條 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銷毀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九條 採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套用地理信息,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地理信息生產、利用單位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提供者收集、利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測繪航空攝影的底片、數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後,方可使用。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動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社會化套用,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工和編制多尺度、多類型的公眾版測繪成果,拓展綜合地理信息服務,提升線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推動測繪地理信息在政府決策、防災減災、生態環境保護、城市治理等領域的賦能套用,促進位置服務、精準農業、平台經濟、智慧型網聯等數字經濟新業態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資金、土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勵機制,完善地理信息產業布局,最佳化產業發展環境,引導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鼓勵測繪地理信息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創新,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豐富測繪地理信息高附加值產品的供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採集、處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支持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技術,開發基於時空大數據的即需即供、主動服務、個性服務新模式,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拓展購物消費、居家生活、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等數位化套用場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採取措施,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推進數字地圖、導航定位、遙感、實景三維等地理信息數據與現代物流、共享經濟、低空經濟、智慧出行等新產業融合,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編制行政區域地圖、導航電子地圖或者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專題地圖收取標載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標載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
  《安徽省測繪條例》(以下簡稱《測繪條例》)由省人大常委會1996年制定並頒布施行,2008年作了全面修訂。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測繪地理信息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要求,《測繪條例》已不能適應新時代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的發展,亟待修訂完善。主要表現在:
  一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測繪法律和法規的需要。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全面修訂後,《測繪條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如基礎測繪的形式和內容更加豐富,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等正在轉型升級為以實景三維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新型基礎測繪產品;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和審批內容均發生了變化;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需依法規範等。《測繪條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要求已不相適應,急需修訂完善。
  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數字中國、數字經濟等戰略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數字安徽建設的工作要求,我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必須準確把握新的形勢和任務。如測繪地理信息在賦能政府決策、防災減災、生態環境保護、城市治理等領域,套用於位置服務、精準農業、平台經濟、智慧型網聯等數字經濟新業態等方面,應進一步明確相關措施;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需立法規範等。根據新情況新要求,《測繪條例》有關條款急需修改完善,並增加相應條款。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四十條,分別為:總則,測繪基準與測量標誌,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測繪市場管理,成果管理,地理信息安全、服務與套用,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基礎性、公益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廣和套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第二章測繪基準與測量標誌,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和管理系統,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檢查、維護。
  第三章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明確了省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規定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不超過二年;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四章測繪市場管理,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在用地、規劃、施工、竣工驗收及不動產登記等階段對同一標的物只測一次,避免重複測繪。
  第五章成果管理,明確測繪單位對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未經驗收合格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不得交付使用;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編制行政區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不得刊登廣告。
  第六章地理信息安全、服務與套用,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資金、土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勵機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採集、處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推進數字地圖、導航定位、遙感、實景三維等地理信息數據與現代物流、共享經濟、低空經濟、智慧出行等新產業融合,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
  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和違反規定編制行政區域地圖、導航電子地圖或者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專題地圖收取標載費用的行政處罰措施。
  第八章附則,明確《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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