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黃山風景區保護管理的布告

《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黃山風景區保護管理的布告》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81年6月23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6-23
【生效日期】1981-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黃山風景區保護管理的布告
(1981年6月23日皖政〔1981〕94號)
黃山是我國著名的風景區,山上奇松怪石,雲海瀑布,奇偉壯觀,許多珍貴動植物,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為加強對黃山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建設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以適用“四化”建設的需要,特布告如下:
一、黃山的資源和景物是國家寶貴財富,風景區內一切資源統由黃山管理局管理。其地形、地貌、水體、山石、動植物和建築物要嚴加保護,任何人不得開山、採石、淘沙,嚴禁在建築物、古蹟、岩石和松、柏、木竹上刻字題名。興建工程需要採石、伐木的,必須編造詳細計畫,由園林、規劃部門審查,報上級批准。
二、黃山風景區實行封山育林,嚴禁墾荒、狩獵、放牧、采折花木及其他破壞山林的行為。嚴禁隨意弄火,杜絕火災隱患,切實搞好護林防火工作。進入風景區進行科學考察和採集動植物標本,需經黃山管理局批准,並在統一安排下進行。
三、黃山的開發和建設,由黃山管理局根據統一規劃,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興建大的工程由管理局上報審批,並按基建程式辦理。未經批准和手續不完備的,一律不準動工。
四、風景區商業網點的設定,由黃山管理局統一管理。個體商販和集體商業單位,要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領取臨時營業執照,並在黃山管理局指定的地點擺攤設點。對於倒賣金銀珠寶、貴重藥材和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非法活動,要堅決打擊。
五、集體或個人開設旅社,要經公安、工商部門審查,合格者,發給臨時營業執照。
六、導遊業務由黃山管理局統一組織,並發給導遊人員服務證。沒有服務證的,不得擔任導遊員。嚴禁以導遊為名進行非法活動。
七、要把搞好清潔衛生作為風景區開展“五講四美”活動的重點。發動民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逐步改善衛生條件,保持清潔、安靜、優美的環境。不準亂扔果皮、紙屑、雜物;禁止污染公共飲用的井水、泉水和其他水源;不準出售有毒和不衛生的食物,切實搞好飲食衛生,防止疾病發生。
八、禁止攜帶兇器和爆炸品、危險品進入風景區;嚴禁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及其他違法行為,保持良好秩序。
以上各點,望風景區及其周圍的廣大職工、社隊民眾和遊客自覺遵守,對愛護景物,遵守管理規則的,要進行表揚;對違反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和有破環行為的,要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政策、法令,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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