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強對黃山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多渠道籌集併合理使用名勝資源保護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0]80號
【發布日期】1990-12-29
【生效日期】1990-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1990年12月29日皖政〔1990〕80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黃山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多渠道籌集併合理使用名勝資源保護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設立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其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黃山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的管理、徵集和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四條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國家撥款,包括財政部、建設部、林業部和國家旅遊局等部門安排的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費和森林防火費;
(二)省、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的用於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專項資金;
(三)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黃山管委會)所轄各單位經批准每年免徵的地方所得稅的百分之二十;
(四)黃山管委會轄區內每年徵收和返還的全部土地使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五)黃山管委會所屬備企業的稅後利潤和事業單位的預算外收入,每年分別提取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納入保護基金;
(六)按本辦法規定徵收的風景名勝資源保護附加費;
(七)捐贈、國際援助等渠道所籌得的資金。
第五條以一九九0年底黃山風景區的門票、索道票的票價為基數,自一九九一年起,提價增收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作為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
第六條黃山風景區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療養院、旅行社、商店、車隊、洗衣店以及個體經營戶等經營單位和個人,運送遊客旅遊的車輛,均應繳納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附加費。
各種附加費的收取標準和具體徵收辦法由黃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財政廳、物價局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用於黃山風景區的保護,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各自然景點,包括名松、古樹的保護;
(二)古建築、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觀的維護;
(三)污水治理、廢棄物的處理及衛生設施的維護;
(四)森林防火及其他安全保護;
(五)景區道路、供排水設施的維護;
(六)林木病蟲害的預防、測報和治理;
(七)景區衛生防疫;
(八)保護帶的保護措施;
(九)有關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科研及人員培訓。
第八條黃山風景名勝資源基金不準用於下列開支:
(一)興建、擴建樓堂館所等設施;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建設和人員開支;
(三)彌補財政赤字或企業虧空;
(四)各種福利或價格補貼;
(五)其他巧立名目、化公為私的各項開支。
第九條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由黃山管委會根據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規劃提出年度使用計畫,經黃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財政、城建、旅遊等主管部門備案,由市財政分項撥款、監督使用。國家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應專款專用。
第十條黃山市人民政府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計畫的完成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省財政、城建、旅遊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對應繳納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和附加費而拒不繳納的單位或個人,責令限期補交,並可處以應交款項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由於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黃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失職、瀆職以及貪污挪用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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