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與外國駐華領事館往來的管理辦法

安徽省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與外國駐華領事館往來的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與外國駐華領事館往來的管理辦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規,由1987-07-10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與外國駐華領事館往來的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7-07-10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7年7月10日外秘字〔1987〕108號)
外國駐華領事館是外國政府根據同我國政府的協定派駐我國某一城市負責一定區域範圍之內的領事事務的政府代表機構。其職責一般為:在領事區域內維護派遣國的國家利益,保護派遣公民和法人的權益;在我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管理派遣國僑民,給予他們必要的協助和援助;以合法手段了解領事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等方面的情況。處理領事區域內有關派遣國同我國之間的商業和經濟事務,進行文化宣傳;辦理護照、簽證、公證、認證等方面的事務。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以來,外國駐華領事館官員活動頻繁,他們除通過正當途徑,調查了解我地方情況外,有的還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蒐集、套取我政治、軍事、經濟、外交等方面的情報。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加強對各地、各部門與外國駐華領事館交往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我省同外國領事館的各項交往活動,由省外辦負責歸口管理。省外辦對於外國駐華領事館是省人民政府的代表機關,負責辦理全省同外國駐華領事館的交涉事宜,並負責與駐華領事館交往活動的管理。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確因工作需要與外國領事館進行交往時,應報省外辦或通過各地外辦轉報省外辦審批。重大事項報省政府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與外國領事館交往。
二、領事館人員來我省各地執行公務,應事先向省外辦提出申請,徵得同意後方可前往。申請到非開放地區的,一股應予婉拒;如確實需要,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凡同意前往的,應辦好旅行證明,當地外辦將其旅行地點、路線、時間等事先通知公安部門,並注意掌握其活動情況。
三、領事館官員執行公務時,如向我省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要求或詢問,凡屬外貿、旅遊等方面的日常業務及純屬生活方面的事務(如購買物品及車、船、機票、預訂旅館等),有關主管部門可自行受理,其他事宜應及時與省外辦聯繫。
四、領事館館長如系首次到我省執行公務,並要求拜會當地負責人,由外辦負責人迎送,政府負責人出面會見或宴請。如不屬首次拜會活動,一般由外辦負責人會見。其他領事官員前來執行任務,可視其身份,由外辦派相應人員接待。
五、領事官員陪同領事館派遣國的代表團來訪,接待安排應以我為主,不應受其干擾。但對其所提合理要求可適當滿足。
六、領事官員自行前往我省開放地區參觀遊覽及處理本國僑民和其他內部事務,外事部門不必出面接待,但應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如他們提出特殊要求,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省外辦。
七、領事官員如要求拜會當地黨的負責人,一般應予婉拒。遇有特殊情況,如老朋友,可酌情安排。與我有黨的關係的國家的在華領事,不能代表其本黨同我地方發生黨的關係。
八、領事館舉行開館儀式,如對方邀請我省領導出席,可派省外辦負責人前往。如邀請參加派遣國國慶、座談及各種招待活動,各地、市外辦應及時請示省外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應邀出席。
九、領事官員來我省舉行社交性活動時,凡邀請省、市級領導人出席的,應由省外辦請示後決定是否應邀;如邀請省、市有關廳、局級領導人的,應及時與省外辦聯繫,以決定是否出席。
十、領事館向我索取工業、農業、商業、文教、衛生、科技、人口、計畫生育、人民生活等方面的資料或有關法令規章,凡已對外公布的(以對外發行的報刊為準),可以提供;凡對外雖公開,但未作文字公布的,不提供書面材料,可以口頭相告。索要我發明創造資料,兩國有協定的按協定辦理,無協定的一律不予提供。
十一、凡經批准對外公開發行的報刊,領事館均可訂閱、購買,內部報刊一律不準訂閱、購買。
十二、領事館向我省各單位散發宣傳品和刊物,應及時組織審查,對較有參考價值的,可留存使用,並登記造冊備查;如發現有干涉我國內政,歪曲我國內外政策,錯劃我國邊界,危害我國道德風尚,傷害中國人民感情的,以及淫誨製作品或宗教宣傳品,應及時與省外辦聯繫處理,不得擴散。
十三、領事館與在我省各地工作或學習的外國專家、留學生實習生、商人、旅遊者和外僑等往來,我不要干涉。但上述人員不得代表領事館散發宣傳品、調查提綱和調查表格,如遇這類問題,應及時告省外辦。
十四、領事館主動提出向我有關單位贈送物品或提供資助,應事先與省外辦聯繫,以決定是否接受。如事先確實無法聯繫,事後應即告省外辦,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各單位及其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領事館索要、借用或托購任何物品,不得擅自引導、安排或接待領事館人員。
十五、領事官員要求和有關單位商談問題,了解情況,各地外辦可根據省外辦通知商請有關單位酌情安排,並派員參加。我方介紹情況的人應是熟悉本單位業務和政策的同志,介紹情況應為可對外公開的材料,要注意內外有別,保守秘密;如遇沒有把握的問題,應及時請示。
十六、領事官員來我省執行公務,其費用自理。有關旅行事宜,包括訂購機、車票,預訂旅館,租用車輛等均由領事館自行聯繫或委託旅行社安排。各地外辦也可提供協助。會見或公務洽談所需費用由接待單位負擔。
十七、各地各部門在與外國領事館的交往中,要堅持我國獨立自主的方針,維護國家尊嚴、主權和利益,貫徹執行我國的對外方針政策。對他們的正常活動要給予必要的協助和方便,同時要警惕他們的非法活動,掌握動向,注意“內緊外松”。對外國領事館的非法活動,要設法獲取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
十八、各地外辦和省直有關部門與領事館往來應注意全面掌握情況。除重大事項及時告省外辦外,平時應匯集情況,並簡報省外辦。同時應加強與公安、安全部門的聯繫。
十九、目前,我省屬於美國、日本、波蘭、澳大利亞、聯邦德國、民主德國、比利時、蘇聯、瑞士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國家駐上海領事館的領事區域。上述領事館人員可到我省執行公務。其他領事館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到我省執行公務,若到我省開放地區旅遊,由旅遊部門接待,外辦不必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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