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學章程

安徽大學章程

《安徽大學章程》是安徽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安徽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學生、學校治理結構、學校基本職能、開放辦學與社會資源、財務、資產和其他公共資源管理、學校標識、附則十章,總計八十五條,全文有一萬一千餘字。

《安徽大學章程》經安徽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2014年12月22日全體會議評議、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批覆生效,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大學章程
  • 外文名:Anhui University charter
  • 章條數:十章八十五條
  • 核准單位安徽省教育廳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3月24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27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教育廳發文《關於加快推進大學章程建設的通知》。
2012年9月27日,學校頒布實施《安徽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
2012年11月16日,正式啟動章程編制工作,學校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集了學校章程建設的相關文獻,形成了《章程(草案)》初稿。
2012年12月12日,學校《章程(草案)》經過修改形成了第5稿,向各單位黨政負責人徵求意見。
2012年12月23日,修改形成了學校《章程(草案)》的第6稿。
2013年3月14日,學校《章程(草案)》提交學校七屆二次教代會徵求意見,修改形成了學校《章程(草案)》的第7稿。
2013年12月13日,學校《章程(草案)》第9稿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
2013年12月20日,編制章程工作完成,學校《章程(草案)》第10稿提交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
2014年7月29日,安徽省教育廳發文《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高校章程建設工作的通知》,其中安徽大學作為第一批試點高校被要求於2014年10月15日將章程核准稿報送省教育廳。
2015年3月24日,獲安徽省教育廳核准。
2015年3月27日,在安徽省教育廳網公布。
本章程和修訂案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安徽省教育廳關於核准《安徽大學章程》的批覆
安徽大學:
你校報請核准的《安徽大學章程》,經安徽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2014年12月22日全體會議評議,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本批覆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安徽省教育廳
2015年3月27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安徽大學1928年創建於時為安徽省省會的安慶市,1930年更名為省立安徽大學。抗戰爆發後,學校遷徙流轉,堅持辦學。抗戰勝利後,學校於1946年復校並更名為國立安徽大學。1949年,學校遷至蕪湖,與安徽學院合併。1952年全國高等院校院系調整後,在物理系整建制遷入的基礎上,學校於1958年在省會合肥市重建並全面恢復招生。1980年,安徽勞動大學的政治系、中文系併入安徽大學。2000年,安徽財政學校和安徽銀行學校併入安徽大學。
重建以來,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秉承現代大學理念,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培養造就了大批優秀人才,形成了底蘊深厚的辦學傳統。學校已發展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
學校致力於全面推進教育改革發展,建設“國際知名、國內一流高水平大學”,在地方高等教育體系中發揮領軍作用,服務和參與國家發展戰略,支撐和引領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使學校辦學有章可循,保障學校師生合法權益,實現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安徽大學”,簡稱為“安大”;英文全稱為“Anhui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AHU””。
學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肥西路3號。
學校分為磬苑校區(地址: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九龍路111號)、龍河校區(地址:合肥市蜀山區肥西路3號);史河路校區(地址:合肥市蜀山區史河路8號)、泗州路校區(地址:合肥市瑤海區泗州路40號)等四個校區和一個科技園區(地址:合肥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天達路2號)。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為國家舉辦的公共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為學歷教育性質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依法實行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依法開展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各類非學歷教育。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主動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學科布局,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努力體現綜合性大學學科門類齊全的特色。
第六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構建文理交融、理工互通、寓教於研的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富於人文情懷、科學精神和國際視野,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各行各業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第七條 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加強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促進師資隊伍、管理隊伍和支撐服務隊伍協調發展,提升學校人才隊伍水平與整體辦學水平。
第八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不斷提高國際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國際化進程。
第九條 學校以“至誠至堅,博學篤行”為校訓,倡導全體師生和校友養成誠信堅毅的品德,具備淵博深厚的學識和躬身力行的實踐精神。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為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為學校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依法保障、支持學校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健全內部治理結構,並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關於共建安徽大學的意見》,集中力量重點支持安徽大學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程式、辦法,自主進行招生,自主確定人才培養規格和標準;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自主設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和學術組織;
(五)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建立績效考核機制;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使用與管理國家提供和其他合法來源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及其他資源;
(八)國家行政機關授權管理的行政事項;
(九)學校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和評估;
(七)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三條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學校在編在崗的教學科研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黨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學校開展辦學活動的主體,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並履行各項義務。
退出崗位或者返聘、兼聘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參照適用本章規定的相關條款內容。
外籍教師在學校履行職務期間,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申訴;
(八)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履行下列義務:
(一)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從事科學研究,接受繼續教育;
(五)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對教學、科研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進行績效考核與年度考核,逐步完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發展制度,構建教育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獎勵在教學、科研和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條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教學事故的,依照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權利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申訴、仲裁和訴訟。學校建立信訪制度,設立申訴機構,受理、調查、處理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訴事項。
第四章 學 生
第二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獲得入學資格,並經過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一切受教育者。
留學生、港澳台僑學生和國內其他非學歷教育學生參照適用本章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理念,按照多樣性、個性化人才培養模式,完善管理機制,為學生的學習、生活和成長成才創造良好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四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按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依照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成立學生社團組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和評優制度,激勵和幫助學生在品德修養、學業修成、學術研究、科技發明、社會實踐、團學工作、公益服務及文體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違法行為或有大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違紀行為的,除國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或者治安行政處罰外,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救濟機制,依法保障權利人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請聽證權、申訴權。
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委員會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按照《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的具體規定,健全黨委和行政議事決策制度,完善黨委和行政工作規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黨員代表大會常任制,通過黨代會年會制度和黨代表任期制度,健全學校黨的領導、加強學校黨內民主和黨務公開。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學校黨委集體領導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事項按照其工作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的議事、決策程式等事項按照其工作規則執行。
第二節 校長及行政執行機構
第三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長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公民擔任。校長的產生、任命或聘任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程式實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對校長任職的具體資格條件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行政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事項按照其工作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發展目標,設立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學生及後勤管理等行政機構,代表學校執行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決議,行使管理職權。
學校行政機構以及各管理層級、系統之間的職責許可權,管理程式與規則等事項由學校行政工作規則確定。
第三節 學術與決策諮詢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按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定位與功能、組成原則、職責許可權、運行制度,完善其章程和工作規則,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從事學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有關學位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審核批准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
(三)審定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年度招生資格;
(四)作出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開展工作,學院(系)依據學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分會,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規定的定位與功能、組成原則、職責許可權、運行制度,制定其章程或工作規則。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完善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長效機制,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安徽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實施細則,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作用、職責許可權、組成與負責人產生規則以及議事程式等,維護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知識分子聯誼會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科研機構,主要包括學院及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系、部和研究院(所、中心)。
教學科研機構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校按照權責相宜的理念、職責下沉與權力下放相結合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機構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八條 學院(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經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其中,涉及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宜須按規定交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議事原則、議事範圍、議事程式等事項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學院(系、部)實行學術委員會制度。學院(系、部)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其章程規定,統籌行使對學院(系、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院(系、部)學術委員會機構組成、議事規則等事項由學院(系、部)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規定。
第六節 服務保障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以校內為主,兼顧社會,為教學、科研提供各類文獻、圖書、情報等信息服務,開展學術活動。學院根據學科發展與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設立專業圖書室或資料室。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科技創新創業園區,面向社會協同創新,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孵化和科技創業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生活服務、醫療保健等服務保障機構,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檔案館、博物館,加強檔案文博資源整合與利用,發揮檔案資源的社會服務職能,履行信息資源開發的學術職能。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社會需求,設立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現代實驗技術中心、學報、出版社等機構,為學校和社會提供優質教育和學術服務。
第六章 學校基本職能
第五十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教學工作為中心,堅持本科教育為立校之本,研究生教育為強校之路,積極發展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需求和學生成長規律,不斷完善人才培養模式,探索校校、校地、校企以及中外合作辦學等聯合培養人才的方式方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制定教學管理、督導與評估制度,建立人才培養質量監控保障體系。
第五十八條 學校以學術前沿和社會重大需求為導向,制定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規劃,開展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
第五十九條 學校注重基礎學科研究,加強套用學科研究,發展新興交叉學科研究,強化優勢人文學科研究,開展以服務和參與國家與區域重大發展戰略為引領的特色研究,推動理論研究與套用研究相結合。
第六十條 學校支持學院(系)和科研機構以多種形式建立學術創新團隊,構築學科交叉融合、社會多方參與、廣泛國際合作的科學研究平台。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主動參與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開展科技研發、決策諮詢和教育培訓服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注重開發、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營造充滿活力的文化生態環境,培育品位高雅的校園文化,發揮大學文化對社會文化建設的引領作用。
學校傳承中國優秀文化傳統,建立孔子學院和海外中國中心,推進中國文化的創新和傳播,增強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第七章 開放辦學與社會資源
第六十三條 學校積極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探索與海外大學建立聯合辦學機構或者開展學分互認、教師互換、課程互通、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學校與海外知名大學和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積極參與國際科研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四條 學校組織開展協同創新,加強與校外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的深度合作,探索適應於不同需求的協同創新模式,服務國家和區域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第六十五條 學校繼續教育機構根據社會需要,運用現代化教育手段,開展高等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為國家終身教育發展和建設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加強與國內外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以教育基金會等形式募集辦學資金和獎助基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教育基金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獨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充分發揮校友會作用,團結和聯絡海內外校友,開展教育、科研、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共同促進學校的繁榮與發展。
學校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校友會章程獨立開展活動。
第八章 財務、資產和其他公共資源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處作為學校財務管理職能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合理編制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完整、準確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七十一條 學校接受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各類捐贈。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是: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遵循褒揚原則,凡捐贈者,學校給予多種形式的獎勵;
(四)遵循專款(物)專用的原則,捐贈資金或實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確保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歸口管理;資產按照不同形式,分別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實施分類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動資產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保證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七十五條 學校加強公共設施、人文與自然生態、能源環境、信息等公共資源管理,促進綠色、生態和節約型校園建設。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形體上為圓形,中心圖案系學校龍河校區教學主樓的變形,並與磬苑校區的主體建築群由東向西眺望之景觀相似;“1928”系學校創建年份,象徵學校的歷史;“安徽大學”中英文文字分別呈弧狀圍繞中心圖案上下分布,中文為毛澤東手書校名;色調為深鈷藍色、暖灰色和白色組合。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雙面紅色,綴黃色毛澤東手書校名,規格為240CM×160CM。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安徽大學校歌》。由1933年省立安徽大學校長程演生作詞、音樂家蕭友梅作曲。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6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在學校規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學校現行規章制度應當按照本章程原則進行修訂或者廢止;需要制定的學校管理工作規則、規定、辦法等,均應符合學校章程精神,不得與學校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向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後,經學校行政常務會和黨委常委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由校長簽發,報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改按照本章程制定程式執行。
第八十三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提出本章程的修訂動議,起草修訂案。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廳批覆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特色

把握時代脈搏,彰顯大學使命。
強化主體意識,樹立人本理念。
完善治理結構,體現權力制衡。
凸顯人才培養,推進整體建設。
拓展開放辦學,實施協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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