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

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成立於2004年5月11日;中心以安徽大學經濟學院為依託,整合校內與省內三農研究力量,構建農村研究平台;現有專兼職研究人員30餘人,著名三農問題研究專家何開蔭先生擔任中心主任,著名農村社會學家辛秋水先生擔任中心學術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
  • 創辦時間:2004年5月11日
  • 所屬地區:安徽
  • 所屬:安徽大學
簡介,研究人員,研究中心章程,

簡介

中心立足安徽,面向全國;堅持“以腳做學問”,深入實際進行田野調查;充分關注農村改革,以農村制度變遷為主要研究方向,在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金融、農村社會保障、村民自治等方面形成自己研究特色,“農村制度貧困”、“小農集約經營”、“農地國有永佃”、“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異化”等諸多原創性學術觀點出自本中心。中心自成立以來,承接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3項,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6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海外委託項目4項;發表論文百餘篇,出版學術專著5部,文集3部。中心積極為政府決策服務,適時建言獻策,所撰寫的研究報告、政策建議獲溫家寶回良玉郭金龍王金山趙樹叢等中央和省領導批示,有的還被有關部門以政府檔案形式下發。中心研究人員還直接投身農村改革實踐,進行參與式研究,開展社會實驗,所策劃的“小井莊實驗”、“村委會組合競選”、“鄉鎮公用事業改革”在政界、學界和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中心積極推動安徽大學學科建設,從無到有,於安徽大學經濟學院陸續建起農村經濟學碩士點和農村社會調查博士點,使安徽大學形成了完整的農經學科體系。

研究人員

主任 何開蔭
學術顧問 辛秋水
常務副主任兼秘書長張德元
副秘書長潘林

研究中心章程

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中心是安徽大學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在安徽大學經濟學院的直接領導下開展與三農問題有關的學術活動。
第二條 本中心的宗旨是:通過開展三農領域的學術活動,架起與國內外三農學者相互溝通的橋樑,創造國內外三農學者進行學術交流和研究合作的計畫與環境,推動三農研究的深入開展。
第三條 本中心的全稱是: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簡稱“三農中心”
本中心英文名稱為:China center for research on problems of “san nong” at anhui university。 簡稱“CRSN”。
第四條 本中心駐所在安徽大學校內(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3號)。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書長一名。本中心可根據需要聘任名譽主任、顧問。
第六條 本中心主任由安徽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提名,安徽大學校長聘任,聘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主任由本中心主任提名,安徽大學經濟學院院長聘任,聘期三年。
第七條 中心主任職責
(一) 提出本中心工作計畫。
(二) 組織本中心學術活動。
(三) 提出本中心年度工作報告。
(四) 決定副主任、秘書長、名譽主任、顧問、研究員、客坐研究員、兼職研究員的聘任。
第八條 本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中心主任工作。
第九條 本中心設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參加。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託副主任、秘書長主持。
第十條 本中心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安徽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名譽主任、顧問,以及上述人員共同協商提名、聘請的二到三名三農問題資深專家組成。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通過和修改本中心章程,批准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報告,就中心的學術活動提供諮詢。學術委員會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舉行臨時會議。例會和臨時會議前,秘書長將會議議題書面通知各學術委員,未能到回的委員可發表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本中心聘任安徽大學校內人員為研究員,報安徽大學經濟學院備案;聘任安徽大學校外人員為研究員,報安徽大學核准。
第三章 學術活動
第十二條 本中心主辦“中國三農研究網”
第十三條 本中心舉辦學術研討會,對三農熱點問題進行討論。
第十四條 本中心通過組織課題研究,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和單位進行科研合作。
第十五條 本中心在相關學術領域與有關學術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和其他相關研究機構進行學術交流。
第十六條 本中心所從事的一切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安徽大學以及安徽大學經濟學院的制度規定,中心任何成員所從事的違反上述規定的活動一律無效,其後果由其個人承擔。
第四章 經費與財務
第十七條 本中心在安徽大學財務處設立獨立帳戶,專款專用、收支自負,自求平衡。
第十八條 本中心經安徽大學經濟學院批准,可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捐贈或贊助單位有權對科研成果提出學術上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本中心將接受安徽大學財務處、安徽大學經濟學院資金委員會、捐贈單位或贊助單位的財務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於本中心第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中心學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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