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

《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包括《中國小體育工作暫行規定》和《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是有關學校教育工作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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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國小體育工作暫行規定》和《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這兩個“規定”是根據國務院批准試行的各級學校暫行工作條例的指導思想和有關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要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由教育部和國家體委於1979年聯合頒發試行的。這兩個學校體育工作的規定,均為6章,分別有19條和20條。兩個規定 6章的題目是:總則、體育教學(高等學校包括科學研究)、課外體育活動、體育器材、體育教師、組織領導。在總則中指出:“學校教育質量,要德、智、體全面衡量。體育是學校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予以重視”;學校體育工作,“要為青少年一代身心的健康成長,為增強中華民族的體質,為實現四個現代化作出積極的貢獻”。總則中規定的學校體育的基本任務是:“指導學生鍛鍊身體,增強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的基本知識和運動技能,學會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逐步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向學生進行共產主義思想、品德教育,樹立良好的體育道德風尚。”為了便於檢查學校體育工作,在總則中還規定衡量學校體育工作質量的標準,總的要求是看學生的體質是否得到增強,並提出了 6條具體標準:“看學校領導的重視程度;看體育教研組(室)發揮的作用;看體育教學的質量;看民眾體育活動開展的情況;看《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通過的人數;看體育運動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提高程度;看學生的健康狀況。”“規定”在其他各章,分別對提高體育教學質量,組織和開展課外體育活動,體育教師的配備、訓練和提高,場地器材等物質保證,學校領導、各種組織、體育教師、班主任和各有關人員的分工,都做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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