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建立中國小校體育評價機制,提升中國小校體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
  • 發布機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7年3月27日
印發通知,評估辦法,辦法解讀,出台背景,主要考慮,制定經歷,主要規定,評估內容,評估實施,

印發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加強中國小校體育督導檢查,完善中國小校體育評價機制和建立問責機制,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制定了《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3月27日

評估辦法

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建立中國小校體育評價機制,提升中國小校體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國督導抽查工作。省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統籌組織本區域內的督導評估工作。
第三條 督導評估的原則:
(一)嚴格標準。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統一的督導評估指標和標準。各地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在開展地方督導評估中嚴格落實。
(二)客觀公正。以中國小校體育工作實際情況為依據,督導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三)注重實效。堅持督政與督學並重,堅持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定期督導與隨機性抽查相結合,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不斷提升中國小校體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國小校體育工作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第四條 督導評估主要圍繞統籌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評價考試、體質健康等方面內容展開。
(一)統籌管理。加強組織領導、實施發展規劃、完善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績效考核,形成強化學校體育的工作合力。
(二)教育教學。按國家要求,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鍊。開足開齊體育與健康課程,實施大課間體育活動,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強化學生課外鍛鍊,廣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積極開展課餘訓練和組織豐富多彩的競賽活動,定期召開運動會等。
(三)條件保障。配齊配強體育師資,加強師資隊伍培訓,落實體育教師待遇,推動體育場地設施達標,實施學校體育安全風險防控,加大體育經費投入等。
(四)評價考試。完善學校體育考試制度,規範考試考核過程,發揮體育考試的導向作用。按照規定辦法建立學校體育評估制度,實施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等。
(五)體質健康。建立健全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加強學校衛生工作,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和《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明顯提高。
第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對區域內中國小校體育工作開展全面的督導評估工作,組織各中國小校做好自查工作,形成縣級督導評估報告,並報市級教育督導部門。
市級教育督導部門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的督促指導工作,匯總本市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市級督導評估報告,並報省級教育督導部門。
省級教育督導部門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區學校體育督導評估機制,制定實施方案,每2-3年開展一次學校體育專項督導評估,形成省級督導評估報告,並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當年中國小體育工作重點及存在的薄弱環節,確定督導評估的重點,隨機確定督導對象、隨機選派督導人員,進行實地督導抽查,形成國家督導報告,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督導評估工作程式如下:
(一)印發通知。開展督導評估前,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單位印發督導評估的通知。
(二)開展自評。被督導單位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三)實地督導。教育督導部門派出督導組,採取聽匯報、問卷調查、訪談座談、校園觀察、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督導抽查。
(四)反饋意見。督導組綜合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實地督導情況,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向被督導單位反饋。
(五)整改複查。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督促、指導被督導單位按督導意見書要求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回訪複查。
第七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中國小校體育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幹部考核、學校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近年來,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小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教督[2008]3號)、《教育部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教體藝[2014]3號)等檔案要求,各地積極開展中國小校體育評估監測工作,有效促進了中國小校體育工作健康發展,取得了較好成效,也積累了一定的督導評估經驗。
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提出要“加強學校體育督導檢查,建立科學的專項督查、抽查、公告制度和行政問責機制”。為落實這一新的要求,構建目標明確、機制健全和制度配套的學校體育評價體系,不斷推動學校體育工作健康發展,我們決定製定《辦法》。
 

主要考慮

起草《辦法》辦法,我們重點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總結學校體育督導評估的工作經驗,突出重點,找準關鍵,推動政策落地生根。二是認真梳理近年來學校體育有關政策措施,對《中國小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內容進行了修改,增添一些對學校體育的新要求內容,並轉化為具體評估指標。三是規範督導評估的工作程式,為建立長效的學校體育評價機制奠定良好基礎。

制定經歷

研究制定《辦法》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學習檔案、總結經驗。《意見》下發以後,及時進行了認真學習,對《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小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教督[2008]3號)、《教育部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教體藝[2014]3號)等檔案印發以來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的經驗進行了認真梳理總結。
二是專題研究、起草檔案。2016年上半年,委託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就《中國小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進行修訂工作進行專題調研和研究,調研組深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行了廣泛調研,並對近年來學校體育政策進行了集中梳理,摸清了督導評估指標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修訂的建議,並形成了初稿。在前期調研基礎上,9月初組織全國學校體育專家和有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共同對文稿進行了修改,研究起草了《辦法》。
三是徵詢意見、修改完善。將《辦法》和修訂的指標體系,向全國31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及部分學校的徵求了意見。大家一致認為,研究制定這一辦法很有必要,《辦法》以學生體質健康為主線,以學校體育教學改革為重點,以各地學校體育統籌管理為保障,體現了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的新要求,必將對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起到很好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同時,大家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進一步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本《辦法》。
 

主要規定

《辦法》正文部分共九條。對督導評估的目的、依據、實施主體、原則、內容、督導部門職責、程式、結果使用等作出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了督導評估工作的目的是建立中國小校體育評價機制,提升中國小校體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明確教育督導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督導評估,堅持嚴格標準、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二是規定了督導評估內容包括統籌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評價考試、體質健康等五個方面。三是規定了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四是規定督導評估按照印發通知、開展自評、實地督導、反饋意見、整改複查等工作程式進行。五是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中國小校體育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幹部考核、學校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評估內容

《辦法》規定的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統籌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評價考試、體質健康等五個方面。一是統籌管理。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實施發展規劃、完善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績效考核,形成強化學校體育的工作合力等。二是教育教學。包括按國家要求,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鍊。開足開齊體育與健康課程,實施大課間體育活動,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強化學生課外鍛鍊,廣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積極開展課餘訓練和組織豐富多彩的競賽活動,定期召開運動會等。三是條件保障。包括配齊配強體育師資,加強師資隊伍培訓,落實體育教師待遇,推動體育場地設施達標,實施學校體育安全風險防控,加大體育經費投入等。四是評價考試。包括完善學校體育考試制度,規範考試考核過程,發揮體育考試的導向作用。按照規定辦法建立學校體育評估制度,實施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等。五是體質健康。包括建立健全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加強學校衛生工作,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和《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明顯提高。
《辦法》附屬檔案為《中國小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對具體評估內容進行了細化設計,包括5個一級指標、12個二級指標、34個三級指標。
 

評估實施

《辦法》規定,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地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辦法》對督導評估程式、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中的職責、督導評估結果使用等進行了具體規定,體現了依法依規進行及“縣級為主、市級指導、省級統籌、國家抽查”的督導評估工作思路,要求明確,可操作性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依據《辦法》指導各地抓好落實,確保督導評估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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