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原則

學前教育原則是指對0歲至入國小前兒童實施教育應遵循的基本要求。1989年國家教委頒發的《幼稚園工作規程》(試行)中規定幼稚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體、智、德、美諸方面的發展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 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於幼兒的一日生活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互動作用;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中。依據0歲~6歲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學前教育的原則可概括為:(1)從胎教開始適應各年齡發展和個體發展的教育;(2)促進學前兒童體、智、德、美的良好發展與個性的健康發展;(3)成人對學前兒童的照管與教育相結合;(4) 以興趣誘發,在遊戲中成長;(5)創設適宜的環境,發揮其教育的功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