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經孫吳縣編委批准,將原孫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孫吳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併,成立了孫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其職責是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仲裁員的聘任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11年12月
2011年12月經孫吳縣編委批准,將原孫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孫吳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併,成立了孫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其職責是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仲裁員的聘任工作。
2011年12月經孫吳縣編委批准,將原孫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孫吳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併,成立了孫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其職責是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仲裁員的聘任工作。孫吳縣勞動人事仲裁院為孫吳縣勞動人...
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門處理爭議案件。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爭議,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辦案規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一章 ...
勞動仲裁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式受理和處理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
因履行聘任契約而產生的爭議是一種契約爭議,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解決比較妥當。在機關引入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爭議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利於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仲裁過程 案件受理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
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人事局合併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後,勞動仲裁委與人事仲裁委也進行了合併,其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仲裁院。簡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下屬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作職能 機構職責 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辦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調解協定仲裁審查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經仲裁審查決定不予製作調解書的,當事人可依法就協定內容中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事項申請仲裁。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
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都是職工、用人單位將其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其依法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裁決。它們的共同特徵是:(1)爭議雙方具有特定性。一方是職員,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必須是職工、用人單位因勞動(人事)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2)...
市人事仲裁辦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務大局,在加強自身建設、最佳化接待服務、研究探索事業性單位行業調解組織建設等方面積極工作,取得了一定實效,為維護我市發展穩定局面做出了積極貢獻。工作職責 齊齊哈爾市勞動仲裁院工作職責:一、負責齊齊哈爾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處理市區範圍內中、省、市直...
五常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93年8月,2011年12月,依據國家人社部、省廳及市局通知要求,經五常市編委研究決定,成立了五常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原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了整合。成員 現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常委常務副市長兼任,副主任由人社局長兼任。辦公室設在人社局,仲裁院為常設...
1、仲裁實體機構建設情況 牡丹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87年,2011年12月,依據國家人社部、省廳的要求,調整組建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牡丹江市勞動仲裁院,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科級建制。內設三個庭,立案庭、勞動關係庭、社會保險福利庭。辦公地點牡丹江市西平安街12號勞動大樓內,聯繫...
遜克縣勞動人事仲裁院為遜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隸屬於遜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3人,從遜克縣事業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核定副科級職數1職。其它機構編制事宜,由遜克縣編委根據有關檔案核定。具體工作職責:承擔遜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的...
吳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成立於2008年,正股級建制,隸屬於吳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主要職能如下: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2、承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仲裁工作。3、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仲裁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和參與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
2011年3月,經密山市政府批准在原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基礎上重新組建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為密山市勞動人事仲裁院,性質為全額財政撥款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該院核准事業編制7人,現有工作人員8名,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仲裁員資質證書的為7人。簡介 2008年5月1日,勞動爭...
濟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濟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濟寧市人社局直屬單位,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業務範圍 負責管轄範圍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地方法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本級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以下簡稱兼職仲裁員)管理,發揮兼職仲裁員調處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
方正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87年9月,2011年12月7日,調整組建方正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縣勞動仲裁院,為其常設辦事機構,是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負責縣本級行政區域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同時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
第十四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定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解協定書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依法出具仲裁調解書。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人力...
河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主要職責是:依法承辦管轄範圍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參與擬定省本級仲裁委工作規則。依法化解管轄單位勞動人事爭議糾紛,做好用人單位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承擔組成仲裁庭、仲裁文書送達、檔案和印鑑管理、省本級仲裁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為河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交辦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提供...
(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六)會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七)指導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八)根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授權,做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九)指導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業務...
2011年11月,經雞西市政府批准在原雞西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基礎上重新組建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為雞西市勞動人事仲裁院。為全額財政撥款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雞西市勞動人事仲裁院設院長(副處級)1職、副院長(正科級)2職。內設立案庭(勞動信訪辦公室)、勞動關係審理庭、社會保險福利...
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是鎮江市人社局直屬單位。(一)負責受理屬鎮江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二)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負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的聘用管理以及培訓工作。(三)負責對市本級用人單位及部、省駐鎮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四)負責管理...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等代表,以及教育、衛生健康、科技、文化旅遊等部門代表組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總人數應當是單數;主任由同級人民...
山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2020年12月15日,獲得“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稱號。主要職能 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負責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審查、立案、仲裁及文書送達;承辦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工作;協助勞動保障監察重大案件處理;承辦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工作;指導基層勞動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