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是指行為人以詐術或者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或者變造投票的結果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投票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是以非法方法而使法定政治上的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杲的妨害投票行為。(3)本罪的行為必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方構成本罪的既遂。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是指行為人之妨害投票行為而導致投票結果為不正確的票數而言、並不以使落選者當選或使當選者落選為必要,即使行為人妨害投票行為並不影響本應當選者之當選或本應落選者之落選,但卻因其妨害投票行為而使_當選者或落選者所得票數不正確的,就屬於本罪的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而成立本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