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投票罪

受賄投票罪,是指有投票權的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投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以有權投票的人為限,無投票權者,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是受賄而妨害法定的政治上投票的行為,即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行為人先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受賄行為繼而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的許諾,即足以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是否已因受賄而實際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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