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投票罪

行賄投票罪是行為人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投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是行賄而妨害法定之政治上投票的行為。

即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行為人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賄行為,用以約請有投票權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即足以構成本罪。至於有投票權的人是否實際因行為人的行賄而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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