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投票罪

妨害自由投票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投票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法定之政治上其他投票權,是指憲法及各級自治法選舉以外的其他法定投票權,包括行使罷免、創製、複決時投票盡以及各級民意代表依其議事規則的投票權等。(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妨害投票的故意而實施本罪的行為。(3)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本罪的未遂犯,設有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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