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為奴罪,是指使他人為奴隸,或使他人處於類似奴隸的不自由地位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在法律上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人格以及意思和行動的自由。(2)行為人不論使他人為自己的奴隸,還是使他人為他人的奴隸,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3)任何人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包括自願成為他人奴隸的被害人。
本罪的行為有兩種,即使他人為奴隸和使他人處於類似奴隸的不自由地位使他人為奴隸,是指行為人出於使他人為奴隸的故意,使其處於自己不法實力的支配之下,失去普通人格者應有的自由,喪失法律上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人格,淪為他人權利的客體,與通常的貨物無異的地位。使他人處於類似奴隸的不自由地位,是指行為人雖未使他人成為奴隸,但卻使其受到不人道的待遇,處於與奴隸類似的不自由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