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 客體: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主要特徵,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界限,處罰,刑法條文,相關法律,相關說明,

主要特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現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係,一般不以本罪論處。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姦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於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於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於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客觀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徵,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裡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法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是發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係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干涉者的意願,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本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民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乾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界限。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於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說屬於牽連犯的範疇。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搶親行為的界限。對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延續的搶親習俗,不能視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按強姦罪論處。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a)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於本法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想像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像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b)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因此,出現這種情況的,應以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不過本條規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本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c)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這時因為本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於“告訴的才處理”的範疇,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處罰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規定:一、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須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於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後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於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通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法務部門就不干預。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說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相關法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主體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權利;犯罪客觀方面必須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直接採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不告不理
三、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為干涉婚姻自由而實施暴力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可以偵查公訴。
四、與1979年刑法相比,修訂後刑法對本罪無大的修改,只是將“引起”二字改為“致使”,使暴力干涉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加明確,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殺這一情形的適用,有待於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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