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罪

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婚姻、家庭罪。本罪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2)客觀上表現為以毆打、捆綁、扣押、禁閉或搶掠等暴力方法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沒有使用暴力的干預行為不構成本罪。雖實施暴力干涉但尚未達到阻礙和妨害他人實現婚姻自由權利的程度,亦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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