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秘密罪

妨害投票秘密罪,是指行為人對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投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是對無記名的法定政治投票,刺探票載內容的妨害投票秘密的行為。行為人只要一有刺探行為,本罪即可成立。(3)本罪在主觀上出於故意,過失者不構成本罪。

選舉時投票人不在選票上署名,填寫的選票不向他人公開,並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又稱無記名投票。公開投票的對稱。秘密投票有利於選民更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法國在18世紀大革命時開始承認秘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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