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是指妨害他人的通信秘密,或泄漏因業務或職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及工商秘密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類犯罪。妨害秘密罪包括:泄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泄漏業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泄漏公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
台灣地區
法律條文規定於台灣刑法第315條。
根據台灣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