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表現
患者若原來心功能已受損或勉強代償,可因
妊娠而進一步使心功能代償不全。風濕性
心臟病孕婦心功能不全表現為:
(1)肺充血 多見於二尖瓣病變,患者氣急、勞累後更甚,兩肺基底部有細濕囉音。X線檢查示間質
水腫。
(2)急性肺水腫 多見於重度
二尖瓣狹窄。由於高血容量使肺動脈壓增高所致。患者突然氣急,不能平臥,咳嗽,咯泡沫樣痰或血,兩肺散在哮鳴音或濕囉音。
3.缺氧及發紺
發紺型先心病病人,平時就有缺氧及發紺,
妊娠期外周阻力低,發紺加重。非發紺型、左至右分流的先心病孕婦,若因失血等原因而血壓下降,可致暫時性逆向分流,即右至左分流,從而引起發紺及缺氧。
4.栓塞
妊娠期間,血液處於高凝狀態,加上
心臟病伴有的靜脈壓增高及靜脈血液淤滯,易於並發栓塞症。血栓可能來自盆腔,引起
肺栓塞,使肺循環壓力增高,從而激發肺
水腫,或使左至右分流逆轉為右至左分流。若為左右心腔交通的先心病,則血栓可能通過缺損而造成周圍
動脈栓塞。
檢查
1.常規心電圖檢查有助診斷。
診斷
1.Ⅲ級以上、粗糙的收縮期雜音。
2.舒張期雜音。
4.X線攝片示心影明顯擴大,尤其個別心房或心室明顯擴大。
5.超聲心動圖顯示心瓣膜、心房和心室病變。
治療
原有心臟病的婦女能否耐受
妊娠,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如心臟病的種類、病變程度、心功能狀況、有無併發症等。在評估心臟病孕婦耐受妊娠的能力時,既需慎重考慮妊娠可能加重心臟負擔而危及生命,也要避免過多顧慮,致使能勝任者喪失生育機會。凡有下列情況者,一般不適宜妊娠,應及早終止。
(1)心臟病變較重,心功能Ⅲ級以上,或曾有心衰史。
(4)合併其他較嚴重的疾病,如
腎炎、重度
高血壓、
肺結核等。但如妊娠已超過3個月,一般不考慮終止妊娠,因對有病心臟來說,此時終止妊娠其危險性不亞於繼續妊娠。如已發生
心力衰竭,則仍以適時終止妊娠為宜。
2.繼續妊娠的監護
心力衰竭是心臟病孕婦的致命傷。因此,加強孕期監護的目的在於預防
心力衰竭,而具體措施可概括為減輕心臟負擔與提高心臟代償功能兩項。
(1)減輕心臟負擔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①限制體力活動,增加休息時間,每日至少保證睡眠10~12小時。儘量取左側臥位,以增加心搏出量及保持回心血量的穩定。②保持精神愉悅,避免情緒激動。③進高蛋白、低脂肪、多維生素飲食,限制鈉鹽攝入,每日食鹽3~5克,以防
水腫。合理營養,控制體重的增加速度,每周不超過0.5千克,整個孕期不超過10千克。④消除損害心功能的各種因素,如
貧血、低蛋白血症、維生素(尤其是B
1)缺乏、感染、妊娠
高血壓綜合徵。⑤如需
輸血,多次小量(150~200ml);如需補液,限制在500~1000ml/d,滴速<10~15滴/分鐘。
(2)提高心臟代償功能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心血管手術 病情較重、心功能Ⅲ~Ⅳ級、手術不複雜、
麻醉要求不高者可在妊娠3~4個月時進行。緊急的二尖瓣分離術(單純
二尖瓣狹窄引起急性肺
水腫)可在產前施行。未閉動脈導管患病期間發生心力衰竭,或有動脈導管感染時,有手術指征。
②洋地黃化 心臟病孕婦若無心力衰竭的症狀和體徵,一般不需洋地黃治療,因為此時套用洋地黃不起作用。況且孕期套用洋地黃不能保證產時不發生心力衰竭,一旦發生反應而造成當時加用藥物困難。再者,迅速洋地黃化可在幾分鐘內發揮效應,如密切觀察病情變化,不難及時控制早期心力衰竭。因此,通常僅在出現心力衰竭先兆或早期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者妊娠28~32周時(即孕期血流動力學負荷高峰之前)套用洋地黃。由於孕婦對洋地黃的耐受性較差,易於中毒,故宜選用快速製劑,如去乙醯毛花苷(西地蘭)或毒毛花苷K毒(毒毛旋花子甙K)。維持治療則選用排泄較快的地高辛,一般用至產後4~6周血循環恢復正常為止。
此外,心功能Ⅰ級、Ⅱ級的孕婦應增加
產前檢查次數,20周以前至少每2周由心內科、產科醫師檢查一次,以後每周一次,必要時進行家庭隨訪。除觀察產科情況外,主要了解心臟代償功能及各種症狀,定期作心電圖、超聲心動圖檢查,以利對病情作出全面估計,發現異常。有心力衰竭先兆,立即住院治療。預產期前2周入院待產,既能獲充分休息,也便於檢查觀察。凡心功能Ⅲ級或有心力衰竭者應住院治療,並留院等待分娩。
(1)分娩方式的選擇 心臟病孕婦的分娩方式,主要取決於心功能狀態及產科情況。
①剖宮產 剖宮產可在較短時間內結束分娩,從而避免長時間子宮收縮所引起的血流動力學變化,減輕疲勞和疼痛等引起的心臟負荷。
②陰道分娩 心功能Ⅰ~Ⅱ級者,除非有產科併發症,原則上經陰道分娩。心臟病孕婦的平均產程和正常孕婦相比,無明顯差別,但必須由專人負責,密切監護。
(2)產褥期處理要點 由於加強孕期及產時監護,患者多能順利過關。但是,若放鬆
產褥期監護,則很有可能功虧一簣。據統計,75%心臟病孕產婦死亡發生於產褥早期。①繼續用抗生素防止感染,以杜絕亞急性細菌性
心內膜炎的發生。②曾有心力衰竭的產婦,應繼續服用強心藥物。③注意體溫、脈搏、呼吸及血壓變化,以及子宮縮復與出血情況。④產後臥床休息24~72小時,重症心臟病產婦應取半臥位,以減少回心血量,並吸氧。如無心力衰竭表現,鼓勵早期起床活動。有心力衰竭者,則臥床休息,期間應多活動下肢,以防血栓性
靜脈炎。⑤心功能Ⅲ級以上的產婦,產後不授乳。哺乳增加機體代謝與液量需要,可使病情加重。⑥產後至少住院觀察2周,待心功能好轉後始可出院。出院後仍需充分休息,限制活動量。嚴格避孕。
4.心力衰竭的診治
心臟病是心力衰竭的發生基礎。從妊娠、分娩及
產褥期血流動力學變化對心臟的影響來看,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
產褥期的最初3天,是心臟病患者最危險的時期,極易發生心力衰竭。
(1)早期診斷 心臟代償功能的分級亦即心力衰竭的分度:心功能Ⅱ級=輕度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中度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級=重度心力衰竭。心力衰竭的早期症狀為:無其他原因可解釋的倦怠,輕微活動後即感胸悶、氣急,睡眠中氣短、憋醒和(或)頭部須墊高,肝區脹痛,下肢水腫。早期體徵有:休息時,心率>120次/分,呼吸>24次/分,頸靜脈搏動增強,肺底濕囉音,交替脈,舒張期奔馬律,尿量減少及體重增加。心電圖V1P波終末向量陽性。胸部連續攝片(立位)顯示兩肺中上野的肺靜脈紋理增粗。
(2)治療原則 妊娠合併心力衰竭與非妊娠者心力衰竭的治療原則類同。
①強心 套用快速洋地黃製劑,以改善心肌狀況。奏效後改服排泄較快的地高辛維持。孕婦對洋地黃類強心藥的耐受性較差,需密切觀察有無毒性症狀出現。
②利尿 作用是降低循環血容量及減輕肺水腫。可重複使用,但需注意電解質平衡。
③擴血管 心力衰竭時,多有外周血管收縮增強,致心臟後負荷增加。套用擴血管藥可起“內放血”作用
。④鎮靜 小劑量嗎啡稀釋後靜脈注射,不僅有鎮靜、止痛、抑制過度興奮的呼吸中樞及擴張外周血管,減輕心臟前後負荷的作用,而且可抗
心律失常。常用於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腫搶救。
⑤減少回心靜脈血量 用止血帶加壓四肢,每隔5分鐘輪流松解一個肢體。半臥位且雙足下垂可起相同作用。
⑥抗心律失常 心律失常可由心力衰竭所致,亦可誘發或加重心力衰竭,嚴重者應及時糾正。
預防
1.未孕時有器質性心臟病的育齡婦女,如有以下情況則不宜妊娠
(1)心功能Ⅲ級或Ⅲ級以上,嚴重的
二尖瓣狹窄伴有
肺動脈高壓,或有較明顯發紺的先天性心臟病,應先行修復手術,如不願手術或不能手術者。
(2)風濕性心臟病伴有心
房顫動者或心率快難以控制者。
(3)心臟明顯擴大(提示有心肌損害或嚴重瓣膜病變)或曾有
腦栓塞恢復不全者。
(4)曾有心力衰竭史或伴有嚴重的內科併發症,如慢性
腎炎、
肺結核患者。上述患者應嚴格避孕。
2.妊娠期
(1)治療性人工流產 患器質性心臟病的孕婦,如有上述不宜妊娠的指征,應儘早做人工
流產。妊娠3個月內可行吸宮術,妊娠超過3個月,應選擇適合的中止妊娠措施。孕期出現心力衰竭者,須待心衰控制後再做人工
流產。
(2)加強產前檢查 心功能Ⅰ、Ⅱ級孕婦可繼續妊娠,應從孕早期開始進行系統
產前檢查,嚴密觀察心功能情況。最好由產科和內科共同監護。心功能Ⅰ級或Ⅱ級患者孕期勞累或有
上呼吸道感染時,可迅速惡化為Ⅲ級,甚至出現心力衰竭。
(3)預防心衰 每天夜間保證睡眠10小時,日間餐後休息0.5~1小時。限制活動量,限制食鹽量,每天不超過4克。積極防治
貧血,給予鐵劑、葉酸、維生素B和C、鈣劑等。加強營養。整個妊娠期體重增加不宜超過11公斤。
(4)早期發現心衰 當體力突然下降、陣咳、心率加快、肺底持續濕囉音,且咳嗽後不消失,水腫加重或體重增長過快時,均應提高警惕。
(5)及時治療急性心衰 取半臥位,以利呼吸和減少回心血量,立即吸氧,給予鎮靜劑、利尿劑(一般以速尿靜注或口服),靜注強心藥物西地蘭或毒毛旋花子甙K。症狀改善後可酌情口服毛地黃製劑地戈辛。
(6)適時入院 即使無症狀,也應於預產期前2周入院。孕期心功能惡化為Ⅲ級或有感染者應及時住院治療。
(7)有心臟病手術史者的處理仍取決於手術後心臟功能情況。
3.分娩期
(1)產程開始即應給抗生素,積極防治感染。每日4次測體溫,勤數脈搏和呼吸。
(2)使產婦安靜休息,可給少量鎮靜劑,間斷吸氧,預防心衰和
胎兒宮內窘迫。
(3)如無
剖宮產指征,可經陰道分娩,但應儘量縮短產程。可行會陰側切術、產鉗術等。嚴密觀察心功能情況。因產程延長可加重心臟負擔,故可適當放寬
剖宮產指征。以硬膜外
麻醉為宜。如發生心衰,須積極控制心衰後再行
剖宮產術。
(4)
胎兒娩出後腹部放置沙袋加壓,防止腹壓驟然降低發生心衰,並立即肌注嗎啡或苯巴比妥鈉。如
產後出血超過300毫升,肌注催產素。需
輸血輸液時,應注意速度勿過快。
4.產褥期
產婦充分休息。觀察體溫、脈搏、心率、血壓及陰道出血情況,警惕心衰及感染,繼續套用抗生素。如果心臟功能差,不適宜再次妊娠的婦女可採取長效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