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初級師範學堂章程

奏定初級師範學堂章程是奏定學堂章程的一部分。包括立學總義、學科程度、考試入學、畢業效力義務、屋場圖書器具、教員管理員等 6 章,共 46 節。初級師範學堂以培養高等國小堂及初等國小堂教員為目的,限定每州縣設 1 所,初辦時,可先於省城設 1 所。學堂設完全科,招收 18 歲~25 歲、品行端謹、文理優通、身體健全之貢、廩、增、附、監生,學力與中學堂入學學生相等,修業 5 年。為應急需,別設簡易科,招收 25 歲~30 歲者入學,修業 1 年。

另設預備科,為欲入師範學堂而普通學力未足者補習功課。設國小師範講習所,為已是國小教員者補足學力;為蒙館塾師補普通科和教授法。設定旁聽生,以便鄉間老生寒儒,欲從事教育者來堂聽講。未設師範學堂之州縣,設師範傳習所, 招收 30歲~50歲鄉鎮蒙館塾師、生童入學,10個月為期,畢業後準充國小副教員。初級師範學堂招生數,省城以 300人,州縣以 150人為足額,並可收私費生,額數由學堂定。章程對師範教育的任務、作用,師範生的責任、理想情操,以及師範學校教師教導學生的方法、目標等均有明確要求。規定學生入學須經考試,“取品行端謹,文理優通,身體健全者”,學習期間實行官費。完全科學習科目有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教育學、歷史、地理、算學、博物、物理及化學、習字、圖畫、體操等 12門課程。簡易科免讀經講經、習字,其他科目均講大要。每年授課 45周,每周 36小時。規定初級師範學堂需附設國小堂,以便師範生實習。師範畢業生有從事國小堂教員之義務,年限為完全科 6年(私費生 3年),簡易科 3年(私費生 2年)。義務年滿,獎給官職。1912年“壬子癸丑學制”頒布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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