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學校招生

師範學校招生,中國師範學校招生制度。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 年 1 月)頒布的《奏定初級師範學堂章程》規定,師範生入學須“品行端謹,文理優通, 身體健全”,“初入學之四月以內,謂之試學,須在此四月以內細察其資性品行實在相益者,始準留學”。1916 年的《修正師範學校規程》規定,學生入學“須身體健全、品行端正”,合乎學力要求,“由縣行政長官保送,並由妥實之保證人具保證書,送校長試驗收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行國家統一計畫招生。每年根據中國小和幼兒教育對師資的需要,確定全國招生計畫。各地按計畫分配數制定本地區招生計畫。高等師範院校招生,須進行全國統一的高等院校考試。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屬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重點高等師範院校,可與其他重點高等院校同時第一批錄取新生。中等師範學校招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出試題;亦有與高中統一組織考試的;或在省、自治區指導下由學校單獨(提前)招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