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傳習所

師範傳習所,清末培養國小教員的臨時機構。附設於初級師範學堂。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 年 1 月)頒布的《奏定初級師範學堂章程》規定,“各州縣於初級師範學堂尚未齊設之時,宜急設師範傳習所”,“俟各省城及各州縣初級師範學堂畢業有人,傳習所可漸次裁撤”。選省城初級師範學堂簡易科畢業的優等生擔任教職。

招收鄉鎮蒙館先生之“品行端謹,文理平通”,且年齡在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者,施以補習教育。學習期限 10個月。畢業後,給國小副教員憑照,令其在各鄉村市鎮開設國小。“照此辦法,可以速設國小, 廣開風氣,多獲教員,成就寒士,實為要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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