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生畢業效力義務

師範生畢業效力義務,亦稱“師範生畢業服務”。師範生畢業後效力教育職事之義務。中國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 年 1 月)頒布的《奏定初級師範學堂章程》和《奏定優級師範學堂章程》規定,初級師範學堂官費本科畢業生服務 6 年,簡易科 3 年;自費本科畢業生 3 年,簡易科 2 年。在“此年限內不準私自應聘他往並營謀他事。義務期滿,視其盡心無過者獎給官職”。

優級師範學堂畢業生服務暫定 6年,不得規避。如有不肯盡教職義務或因事撤銷教員憑照者,應酌令繳還在學時所給學費。1913年頒布的《高等師範學校規程》規定, 本科公費生畢業後服務 6年,但經教育總長特別指定職務及服務於邊遠地區者得減至 4年;專修科公費生 4年,同上情形者可減至 3年,自費生 2年。1938 年後修訂的師範學院規程規定,本科畢業生服務均為 5 年,專修科 3 年,第二部 2年。1939年 6月規定一律為 3年。1942年 3月又規定 3年服務期滿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證書上加蓋“服務期滿”字樣,發由原校轉給。如在服務期內改就他業者,勒令解職。不肯服務者,追繳其學膳宿費。中華人民共和國 1952年 7月頒布的《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1956年 5月頒布的《師範學校規程》和 1980年 8月頒布的《中等師範學校規程(試行草案)》均規定師範學校畢業生至少服務教育工作 3年。在此期間不得升學或擔任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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