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
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檔案內容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
要認真貫徹落實《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嚴格依法收繳、管理、使用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採礦企業要履行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要創新造林機制,積極探索造林直補的路子,激發和調動人民民眾植樹造林的積極性...
簡化管理程式,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與審查制度改革。鼓勵礦山企業與相關機構開展治理恢復技術科技創新。堅持協調發展理念,加快完善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互協調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制度體系。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統籌保護...
採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發生礦區範圍、礦種或者開採方式變更的,採礦權人須按照變更後標準繳存治理恢復保證金。採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方案。開採礦產...
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採礦權人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所存儲的資金。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
採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合格後,依法返還其繳存的保證金及其利息。第六條 保證金標準按照不低於治理恢復費用的原則,根據開採礦種、礦區登記面積、開採方式、採礦許可剩餘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保證金...
本意見所稱歷史遺留礦山,是指由於歷史原因礦山修復治理責任主體已滅失,應由地方政府負責修復治理的礦山。具體包括兩類情形:一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實施之前採礦權已經滅失的礦山;二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實施之後,...
《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有效預防和治理礦山開發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落實礦山企業治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採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義務,按照本辦法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並交存保證金。保證金屬於採礦權人所有,採礦權人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
辦法全文 (2011年9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發布)第一條 為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管理,保證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採礦活動的採礦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採礦權人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是2006年青海省環保局印發的一份檔案。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促進生態建設和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貴州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貴州省礦產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遵義市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使用)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為保證礦山企業認真履行保護、治理和恢復環境義務,有效治理因礦山開採引發和加劇的地質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貴州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黔府辦發〔2007〕38號)和遵義市貫徹《貴州省...
自治縣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具體收取標準、交存方式、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有關行政機關不得以採礦權人...
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是一種條例條令。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有效防治礦山開發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及誘發的地質災害,促進經濟...
與審查,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礦山環境保 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編制規範》(DZT/223-2011)、《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治理方案”編制規範和內容要求應符合地質礦產行業標準《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編制規範》(DZT/223-2011)、《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內容的,還應符合《...
《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明確,礦山企業按規定提取基金,不再單獨繳存土地復墾費。礦山企業應將已退還的保證金轉存為基金,欠繳、緩繳的保證金套用於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每月末應按照開採礦種係數、開採方式係數、銷售收入...
實施稅費優惠;清理礦山企業不合理收費,調整完善合理性收費徵收辦法;探索建立採礦權價款繳納與儲量消耗掛鈎機制,以及與年度治理實施情況掛鈎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繳存機制,減輕企業資金壓力(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從2016年起三年暫緩提取和繳存煤炭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修訂《河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調整保證金繳存使用辦法,完善管理措施,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環境治理保證金繳存標準,結合治理需要,建立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