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權益糾紛投訴分工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權益糾紛投訴分工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權益糾紛投訴分工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8月1日
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提請廢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權益糾紛投訴分工的若干規定〉的議案》。鑒於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國家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進行了劃分,規定國家專屬立法權地方性法規不能涉及。該法規有的條款涉及到國家民事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等國家專屬立法權,其內容已超出地方立法的許可權;而且該法規出台時間較早,之後全國人大相繼頒布了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已涵蓋了該法規所規範的內容,該法規有的規定也與法律、法規相牴觸;2002年9月法務部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對民間糾紛的調解作了具體規定,該法規的內容已不適應民事調解工作的需要。會議決定廢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權益糾紛投訴分工的若干規定》,報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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