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止海河水體污染暫行規定

《天津市防止海河水體污染暫行規定》在1991.01.07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防止海河水體污染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07
  • 實施時間:1991.01.07
第一條 為保護海河水體,防止遭受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屈家店閘、西河閘與二道閘之間的海河及北運河、子牙河水體(以下統稱為海河幹流水體)的管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向海河幹流水體排放或傾倒廢水(包括污水和農田鹹水)、廢渣、廢棄物。
第四條 未經市有關部門批准,不準設定通向海河幹流水體的排水設施。
第五條 通向海河幹流水體的閘、壩、口、門,必須嚴密封閉,不得漏污,不準擅自開啟。市政部門在汛期需向河內排水時,應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後排放;排水後應將開啟的閘、壩、口、門及時關閉。
第六條 向海河幹流水體排放的冷卻水,必須符合排放標準,並須經市環保部門監測和批准。在排水口處須設定市環保部門制發的統一標誌。
第七條 在海河幹流水體航行或停泊的所有船舶,均應設定衛生設施貯存污水污物,並將污水污物運到岸上集中處理,嚴禁直接向河內排污傾廢。沖洗船舶須到港監部門和環保部門共同確定的水域進行,並採取防污措施。
第八條 禁止在海河幹流水體內投放毒餌、炸藥或使用電力捕魚。不準在海河的市中心段(三叉河口至四新橋)沿岸設定捕撈網具,或利用船舶捕魚。
第九條 清掃河坡、兩岸(包括沿岸公園、綠地、遊樂景點)的垃圾雜物和枯枝落葉,應及時運除,不得掃入河中;不準向海河傾倒積雪;不得向河內拋棄雜物。
第十條 海河幹流水體兩岸河堤內(含河堤),禁止建造廁所、堆存物料和廢棄物,不準設定堆肥場、飼養場及放養畜禽。
第十一條 禁止在海河幹流水體內洗滌污物、洗刷器具。
第十二條 維修橋樑、護岸、碼頭等施工作業,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河水的措施。
第十三條 禁止其他污染海河幹流水體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並統一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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