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於2018年2月23日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3月1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天津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新聞發布會,
規定發布
天津市政府令 第1號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已於2018年2月2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張國清
2018年3月1日
規定全文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本市環境,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天津港海洋環境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天津港海洋環境,是指根據天津港口總體規劃劃定的水域環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氣環境。
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理相結合和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交通、環保、海洋、農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津港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條從事船舶防污染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依規提供信息諮詢、技術服務、培訓、評估、檢查、污染防備與處置等服務,參與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相關規範和標準,規範船舶防污染行業市場和作業行為。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七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船舶應當依法取得並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第八條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具有與其作業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的,應當事先簽訂相關接收協定,明確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農漁業區、鹽場保護區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九條船舶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燃油。
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內使用焚燒爐。
鼓勵船舶在天津港期間採用優先使用岸電或清潔能源等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應當對排污設備進行鉛封:
(一)天津港內航行、停泊、作業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塢內進行修造作業的船舶。
船舶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船舶必須啟封被鉛封閥門時,船舶可以啟封排污設備,但應當在啟封后儘快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輪機日誌中如實記載。
第十一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並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作業單位開展下列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船舶進行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等作業;
(二)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法對作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船舶運輸、裝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
第十四條依法獲得船舶油料供受作業資質的單位(含水上加油站),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船舶油料供給單位應當建立並有效運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和油品質量控制人員。
船舶油料供給單位應當為船舶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燃油。船舶油料供給單位的船舶在每次補裝燃油後,應當進行燃油質量檢測,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應當留存備查。
船舶加裝油料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船舶油料供給單位。
第十五條在進行船舶水上修造作業前,修造作業單位應當與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簽訂相關協定,協定中應當明確雙方防污染管理主體責任,以及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後污染清除的主體責任。
作業過程中,修造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船舶污染物進行處置,並予以詳細記錄。
第十六條船舶拆解作業單位在水上拆解作業期間,應當有嚴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類和其他漂浮物擴散的作業方案。
第十七條船舶拆解、打撈、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結束後,船舶或者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污染物,並將作業全過程產生的污染物的清除處理情況於30日內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八條船舶沖洗甲板,應當事先進行清掃。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沖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農漁業區、鹽場保護區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內的。
第四章船舶污染事故防備和應急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條船舶在天津港水域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在天津港水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水域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可能對天津港水域造成污染的,船舶、碼頭、裝卸站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一條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範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位於同一港區、作業區的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區域性的應急聯防機制,實現防治污染設備的統一調配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和維護防治污染設備,確保完好有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船舶在天津港內使用焚燒爐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船舶未對排污設備進行鉛封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船舶運輸、裝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以及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未採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漁業船舶、軍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主持人劉志剛:
各位來賓,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好:
歡迎大家出席市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邀請到天津海事局副局長程俊康同志,危管防污處處長豐磊同志向大家介紹《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有關情況,並回答各位記者感興趣的問題。
首先,請程俊康局長介紹《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相關情況。
天津海事局副局長程俊康:
各位媒體朋友:
你們好。
今天,天津海事局在這裡召開新聞發布會,主要是為了宣貫《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由天津海事局牽頭起草,於2018年2月23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3月1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1號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將在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該項規定的發布出台,有效填補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關法規和制度體系,對於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港口環境,保護天津市海域環境意義重大。
首先,我向各位媒體朋友介紹一下這部規定的主要內容,《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共六章二十七條,各項內容突出了天津區域特色和管理實際。
一是《規定》確立了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方針原則。這部規定的立法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保持了高度一致,針對防治船舶污染工作遵循著“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理相結合和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
二是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進一步釐清了職責邊界,能夠形成監管合力,杜絕監管盲區。
三是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防治污染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從根本上防範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的發生。
四是明確了政府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的原則,對行業組織的職能定位和服務事項做出了明確限定。
五是對船舶有關作業行為及防治船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污染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執行船舶防污染作業報告制度,加強作業活動事中、事後監管。
六是設立了船舶大氣污染防治要求。防治船舶大氣污染是近年來的新增要求,無論國際公約還是國內法規,都對船舶大氣污染的防治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缺少可操作性。為此,《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對上位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不僅對船舶大氣污染物影響最大的燃油質量的管理做出了規定,同時也對船載散裝固體貨物裝卸作業降塵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提出了要求。
七是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反應機制、應急預案以及防污設備配備等做出了規定。明確了政府、船舶、碼頭以及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碼頭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污染應急培訓和演練,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並處於隨時可用的良好狀態;值得一提的是,該項規定結合天津港口的實際情況,將海上污染應急能力建設“天津模式”的成功經驗吸納進去,首次在立法中提出了海上污染應急“聯防機制”。
八是嚴格法律責任、強化法律約束。重點對高污染風險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同時加重了處罰力度,突出了“重典治污”的總體思路。
各位媒體朋友,防治船舶污染是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航運更安全、海洋更清潔”這一宗旨的重要內容。雖然目前我國關於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的制度體系相對健全,但由於國家層面的規定均是普遍適用性規定,無法兼顧地方的管理特點,在實際管理工作中,部分行為無據可依或者有據難依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制約了行政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在此時出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天津市行政管理內容,對於貫徹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出台,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和“美麗天津”建設的重要舉措。
天津港作為我國北方重要的國際港口,是天津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航運和港口迅猛發展,天津港貨物吞吐量呈快速增長態勢, 2017年天津港貨物吞吐量達到5億噸,貨櫃近1506萬標準箱,船舶進出港約22萬艘次,為原本擁擠的天津港水域和密集的航道,帶來越來越大的船舶污染風險,而且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潛在因素,港口在帶動天津市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同時為海洋環境保護也帶來了新的威脅和挑戰。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習近平同志也多次提出要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同時,國家海洋強國戰略的提出、海洋管理體制的改革也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天津市政府出台了《美麗天津建設綱要》,就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天津做出了重要部署,明確提出了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是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和天津市“美麗天津”建設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實現海洋經濟和海洋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營造清潔美麗海域環境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天津“碧海藍天”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出台,是天津市地方法規和制度體系健全完善的重要體現。
地方立法作為國家和行業立法的有益補充,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和國家海洋戰略的逐步實施,我國部分沿海省市陸續出台了關於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地方立法,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天津作為北方國際航運中心,肩負著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任務,為切實落實美麗天津建設的部署要求,實現海洋經濟和海洋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有必要制定政府規章對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本市海洋環境做出詳細明確的規範,從立法層面來保障和強化相關部署要求的執行力。《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出台,彌補了天津在防治船舶污染立法領域的空白,
進一步健全了天津市地方法規和制度體系,突顯了地方立法在地域管理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
各位媒體朋友們,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有了一定的了解,該項規定的發布實施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是確保海上行政執法工作在法治軌道內全面、正確、高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再好的法規也要由人來執行,我們堅信在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運輸部的正確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下,我們一定秉承讓“航運更安全、海洋更清潔”的宗旨,積極貫徹實施好《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為實現“碧海藍天、綠色航運”貢獻力量。謝謝大家!
劉志剛:
謝謝程局長。下面,請各位記者提問。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代表的新聞機構。
新華社記者:
程局您好,我是新華社的記者,通過您的介紹,我們得知《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和這部規定出台對“美麗天津”建設的重要意義,那么,請問天津海事局這部規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提出的“放管服”要求?
程俊康:
感謝這位記者朋友,你的問題提的很好。“放管服”是國家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不斷提高政府效能的具體舉措,是利國利民的大事。《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戰略部署,能夠充分體現“放管服”的各項要求,能夠有效激發社會參與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能夠切實增強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獲得感”。
一方面,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取消了船舶防污染相關作業活動的事前審批,執行作業報告制度,並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在“放”上面取得了明顯進展。在《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中,對於船舶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以及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作業,由於容易直接或間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因此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通過報告制度,能夠及時掌握相關作業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所採取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便於對作業行為實施監督和採取相關應急措施;並且,船舶防污染作業已經實現了100%網上報告,既服務了管理相對人,又可以有效防治船舶污染。
另一方面,《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體現了“放管結合”,明確了政府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的原則,對行業組織在船舶防污染活動中的職能定位和服務事項做出了明確限定,力求通過行業組織架起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以發揮其服務、監督和自律等積極作用,成為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有益補充力量,努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船舶防污染行業市場秩序,保障船舶防污染作業相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總之,《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能夠通過政府減許可權權和公正監管,換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釋放,在《規定》的實施過程中,我們將把“放管服”的各項要求持之以恆的貫徹下去,為“美麗天津”建設保駕護航,為人民民眾辦事增便利。
中國水運報記者:
您好,我是中國水運報的記者,從剛才的發布中我們了解到《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請問這部規定有哪些特點和創新?
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處處長豐磊:
感謝這位記者朋友,現在由我回答您的問題。
一是,這部規定的立法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保持了高度一致,針對防治船舶污染工作遵循著“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理相結合和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
二是,進一步理清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以便形成監管合力,實現了各部門齊抓共管、加強協作,杜絕了監管盲區和死角的出現。
三是,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防治污染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從根本上防範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的發生。
四是,創新性的在地方立法中提出了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防治船舶大氣污染是近年來的新增要求,無論國際公約還是國內法規,都對船舶大氣污染的防治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缺少可操作性。為此,該項規定對上位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不僅對船舶大氣污染物影響最大的燃油質量的管理做出了規定,同時也對船載散裝固體貨物裝卸作業降塵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提出了要求。
五是,提出了海上污染應急能力建設“聯防機制”,這項機制在全國還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體現,對於推動天津海上污染應急能力建設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六是,積極鼓勵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規範船舶防污染管理、發揮行業自律、推動創新服務、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促進作用。
劉志剛:
再次感謝各位領導的介紹和回答,感謝各位媒體記者出席今天的發布會。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