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是一部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8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 發布日期:1993-08-07
- 生效日期:1993-08-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3-08-07
【生效日期】1993-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岸邊拆船防止污染工作,並監督檢查本轄區拆船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天津港務監督主管海河二道閘至新港船閘之間的內河水域和天津港港區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並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岸邊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港航監督主管海河二道閘以上水域和其他內河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並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岸邊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主管漁港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拆船活動對沿岸漁業水域影響,發現污染損害事故後,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駐津海洋監察部門和有關水資源保護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確定的職責,協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門監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一)飲用水源地上游、下游一千米範圍內;
(二)鹽場保護區範圍內;
(三)《天津市海域水質區劃調整方案》中一類水質海區和二類水質海區;
(四)水產養殖場;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對小型拆船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通過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
對大型拆船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通過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完備的申請檔案之日起五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