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黃濟津保水護水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10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1日起施行。
簡介,辦法,
簡介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令第62號
【發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2002-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津政令第62號
【發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2002-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引黃濟津保水護水管理辦法
(津政令第62號)
(津政令第62號)
辦法
《天津市引黃濟津保水護水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10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盛霖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天津市引黃濟津保水護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供水, 防止引黃濟津水量損失和水質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引黃濟津輸水供水工作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引黃濟津輸水供水河道及其保護範圍:
南運河(九宣閘至上改道閘)、子牙河(十一堡閘以下)、馬廠減河(九宣閘至尾閘)、馬圈引河、獨流減河十里橫河、獨流減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萬家碼頭)、洪泥河、海河(二道閘以上)和北運河(屈家店閘以下)的主河槽、灘地、堤防及背水坡腳以外30米;
津河、衛津河(南京路至外環線)、復興河和月牙河的河槽、堤防及背水坡腳以外15米;
北大港水庫庫區、圍堤及背水坡腳以外30米。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引黃濟津水源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引黃濟津輸水供水統一調度和蓄水水庫、輸水河道、明渠及其閘、壩、口、門的監督管理,防止水體污染。
市政、市容、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引黃濟津保水護水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靜海縣、西青區、大港區、津南區、東麗區、北辰區和市內六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輸水河道、蓄水水庫的保水護水工作。各區縣要逐級建立保水護水責任制度,分段定崗、定人、定責。
第六條引黃濟津輸水供水期間, 各責任人對輸水河道兩岸口門必須按規定自行封堵,拆除臨時泵點,停止使用固定泵站、泵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封或啟用。
第七條引黃濟津輸水供水期間禁止向引黃濟津輸水河道排水。
第八條取用引黃濟津輸水河道水源並回排的, 必須進行水質監測,經環保部門同意後方可回排。
第九條直接從輸水河道、 水庫取用水的單位或個人,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條引黃濟津水源保護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以及有毒有害廢液;
(二)排放污水、工業廢水;
(三)設立攤點、市場,堆放、儲存工業廢渣、建築雜土、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害物;
(四)放養畜禽或養殖、捕殺魚類;
(五)在水體中洗滌衣物、清潔車輛和容器;
(六)旅遊船隻、餐廳和娛樂場所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或拆除河道堤防、 壩埝和已封堵口門。
河道堤防、壩埝、口門發生毀損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二條引黃濟津輸水供水河道及其保護範圍內發生水污染事故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並向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道路、交通部門應保障保水護水車輛、船隻通行,公安部門應加強沿線治安保衛工作,維護輸水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保水護水車輛、船隻,不得妨礙和阻攔保水護水人員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全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水護水的義務, 發現偷水、污染水等行為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對保水護水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保水護水責任制度或未履行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取水工具,按照取水工程或設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時間(最低以24小時計)按現行綜合水價的12倍收取水費,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 第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 並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前款規定給予罰款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 、(四)、(五)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拒絕、 阻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聚眾哄搶水源和盜竊、破壞輸水工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保水護水工作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引黃濟津輸水供水的起止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告。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