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引黃濟津保水護水工作的通告,於2011-11-01發布,即時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引黃濟津保水護水工作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1-11-01
- 生效時間:2011-11-01
- 發布單位: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引黃濟津保水護水工作的通告
從2000年11月1日起, 我市市區將飲用黃河水,市區自來水廠直接從海河取水。為做好輸水河道及北大港水庫的保水護水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南運河(九宣閘至上改道閘,三元村閘以下)、子牙河(十一堡閘以下)、海河(二道閘以上)、北運河(屈家店閘以下)、衛津河(南京路至陳塘莊鐵路支線)、津河、馬廠減河(九宣閘至尾閘)、馬圈引河、北大港水庫、獨流減河十里橫河、獨流減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萬家碼頭)、洪泥河為我市引黃輸水河道、蓄水水庫,上述河道兩岸及水庫周邊15米範圍內為引黃水源保護區。
二、引黃保水護水工作實行區、縣行政首長負責制。有保水護水任務的靜海縣、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大港區和市內六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輸水河道、蓄水水庫的保水護水工作。要逐級建立保水護水責任制度,切實抓好落實。市水利局、市環保局負責對區、縣保水護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引黃期間沿輸水河道兩岸口門一律封堵,臨時泵點一律拆除,固定泵站泵點一律封泵,未經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封或啟用。
市區降雨一般情況下不得向引黃輸水河道排放,特殊情況須報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
四、直接從輸水河道、水庫取水的單位或個人,須到市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一律不得擅自取用水。
對未經許可擅自取水的,由市水利局按照取水工程或設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時間(最低以24小時計)按計畫供水水費標準的12倍,對有關單位或個人予以經濟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取用海河水做為冷卻水並回排海河的單位,必須在回排前監測水體水質主要指標,合格後方可排放。
六、在引黃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污水; (二)新建排污口;
(三)在堤防、水庫圍堤頂部、灘地或岸坡設立攤群市場,堆放、貯存工業廢渣、建築雜土、生活垃圾、糞便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鹼)液、放射性固體廢棄物、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有毒有害廢液、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五)在水體中清洗車輛和容器; (六)使用炸藥、毒品或電網捕殺魚類; (七)放養畜禽或養殖魚類家禽; (八)在水面洗滌衣物; (九)船隻向水源河道及保護區傾廢、排污或沖洗船艙; (十) 餐廳和娛樂場所營業。
經批准進行水上體育、旅遊活動的,必須採取措施,不得對水體造成污染。
違反上述禁止行為的,由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七、沿引黃輸水河道、水庫的單位和居民要支持保水護水人員工作,不得攔截保水護水車輛、船隻,不得妨礙和阻攔保水護水人員執行任務。公安部門要加強引黃沿線治安保衛工作,維護輸水安全。
八、對各區縣發生跑水、漏水、偷水、搶水的,要追究有關區、縣責任人的責任,並按照本通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由市財政局從區縣財政收入中扣除。
九、輸水河道、水庫堤防壩埝和已封堵口門發生毀損的,所在區、縣要及時進行搶修。對私自扒掘、拆除輸水河道堤防、壩埝和已封堵口門等工程設施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十、在引黃沿線水源保護區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肇事單位或個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並向區、縣環保局報告。區、縣環保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並同時向市環保局報告。
市環保局接到水污染事故報告後,應及時進行監測和調查,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
十一、全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水護水的義務,發現偷水、浪費水、污染水的行為及時向主管部門舉報。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