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工教育條例

1990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19日公布 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職工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職工隊伍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教育,是指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所實施的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職工教育應當以崗位培訓為重點,貫徹學以致用的原則。通過對在職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對沒有受完初等、中等基礎教育的人員進行基礎教育,對達不到崗位要求的中等或者高等文化程度和專業水平的人員進行相應的文化和專業教育,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並對所有人員進行國防教育和法制教育等,使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科學文化和專業技術水平得到提高。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職工教育工作。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單位的職工教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職工教育列入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五條 市和區、縣的職工(工農、成人)教育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職工教育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職工教育的政策和規定,檢查職工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擬訂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交流職工教育工作經驗,指導職工教育改革。
市勞動、人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實施本條例,並做好本系統的職工教育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參與職工教育管理工作,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利。
第二章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職工教育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列入主要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內容。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單位負責人關於職工教育發展規劃、計畫和開展情況的報告,並監督規劃、計畫的實施。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定職工教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職工教育計畫,做好職工教育工作。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規範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教育和培訓。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職工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實施轉崗、晉升等資格培訓和各種適應性培訓。從事專業性、技術性工作的人員,未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不得上崗。
第三章 職工學習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職工根據本職工作的需要有參加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方面學習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報考職工高等學校或者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
第十二條 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與可能統籌安排。其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種生產人員學習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十二個工作日(專業技術人員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每三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脫產學習的,學習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經單位批准參加學習和培訓的職工,其學雜費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三條 職工通過教育和培訓,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崗位資格證書等,應當作為對其聘用和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職工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教育計畫參加學習,服從統一安排,遵守規章制度,按期完成學習任務,並接受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的檢查和考核。職工學習結束後,應當服從本單位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條 職工連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或者被派出國學習的,應當同本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中應當載明職工學習結束後為本單位服務的最低年限以及雙方違反契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六條 職工參加學習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本人。
第四章 辦學與管理
第十七條 職工教育主要由企業事業單位舉辦。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單位,可以聯合舉辦或者委託代培。鼓勵和支持社會其他方面力量舉辦職工教育。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大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中心或者職工學校(職工培訓班),主要承擔本系統、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職工教育任務。
第十八條 舉辦國家承認學歷、技術等級和崗位資格的職工教育,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職工教育的辦學單位必須明確培養目標,加強教學管理,制定教學計畫,搞好教材建設,嚴格考核制度,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職工教育的辦學單位必須按規定收取學雜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學雜費標準由市教育或者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教師與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 職工教育的教師隊伍,由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組成。專職教師的來源由高等學校的畢業生中分配,也可以聘任其他具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從事職工中等、高等教育的教師,應當分別具有大學專科、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者具備與其擔負的教學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水平。技能培訓的教師,應當由具有實踐經驗和相應教學能力的中級、高級技術工人、技師或者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職工教育的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職務相適應的文化專業水平、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有關方面的知識、技能。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職工教育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在職務評聘、晉級、調資、獎金、住房分配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應當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六章 經費與設施
第二十五條 由地方財政撥款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隨著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增長。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提取。不足部分,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教育部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當年用不完的允許結轉。
第二十七條 計畫和城建部門在規劃城市區域建設和新建企業時,應當同時規劃職工教育基礎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用於職工教育的校舍,應當逐步達到職工人均零點三至零點五平方米的標準。
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校舍面積,可以行業、系統為單位計算。
企業事業單位用於職工教育的校舍,不得改作他用。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為開展職工教育提供校舍和教學設施。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職工學校提供實習場地。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職工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對參加學習成績優秀或者自學成才並在本職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作為對其聘用和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按管理許可權給予當事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把職工教育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單位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內容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給工作和生產造成損失的;
(三)侵犯教師合法權益和職工學習權利的;
(四)侵占職工教育校舍場地妨礙教學的;
(五)不按規定撥付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尚未構成犯罪的;
(六)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撤銷職工學校、教育培訓中心或者變更其職能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視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學費、扣發脫產學習期間工資、責令返還培訓費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教育或者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辦、取消其所發文憑,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並答覆本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中央和外地駐津企業事業單位,本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依照《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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