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貸款操作暫行辦法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貸款操作暫行辦法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貸款操作暫行辦法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貸款操作暫行辦法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地區專利技術的轉化,更好地推進本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為我市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一)註冊地點為天津地區的企事業法人;
(二)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證書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三)發明專利有效期不得少於1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不得少於5年;
(四)該專利權不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
(五)已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正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六)信貸業務只限於流動資金貸款和承兌業務。
第三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方式
(一)符合貸款銀行制定的發明專利權質押貸款客戶準入條件,企業法人單位註冊資金在1500萬元以上,事業法人單位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發明專利權質押貸款,只作為全部貸款的部分擔保形式(專利權質押擔保權重最高為40%),其餘部分借款人仍須提供符合法律規定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抵押、質押、保證)方式。
(二)對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以及不符合前款準入條件的發明專利,由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借款人通過提供專利權質押的反擔保形式申請貸款。
第四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額度、期限由貸款方(金融機構)確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 :
(一)專利申請未獲得專利權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已被終止的;
(三)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
(四)存在各種專利糾紛的(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
第六條 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程式 
(一)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單位須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二)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有關材料由天津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步審查;
(三)初審合格的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由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向貸款方出具推薦意見;
(四)以反擔保方式進行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擔保契約或擔保協定以及有關材料;
(五)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單位收到中國知識產權局傳送的《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後,應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備案,由市知識產權局以《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備案通知書》通知貸款方。
第七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單位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授予專利權的公告檔案(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等);
(三)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前一年度繳納專利年費的發票;
(四)專利法律狀態檢索報告,相關產品檢索材料,專利評估機構對專利質權價值的評估報告。
(五)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六)專利權已形成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材料證明;
(七)近兩年的年終財務報表;
(八)專利權人同意以專利權出質的書面承諾,如果一項專利存在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則所有專利權人均要書面承諾同意以該專利權出質。
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所須提供的資料以貸款銀行的要求為準。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相關的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如有不實,申請人承擔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申請貸款單位提交的相關產品檢索材料等有關資料,經審核合格後,加蓋“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貸款初審專用章》,向貸款方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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