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並擁有國家依法授予的專利權,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第五條貸款用途:僅限於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含承兌業務),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從事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或投機經營活動。
第六條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質的專利權應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權並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2、質押的發明專利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1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剩餘的有效期不得少於5年;
3、質押的專利不屬於國防專利;
4、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正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5、原則上未許可他人實施,或雖許可他人實施但無法律糾紛。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企業有兩年(含)以上的經營業績並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2、恪守信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3、除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性質
第七條貸款額度: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30%。
第八條貸款期限:專利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1年,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2年,原則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歸還確有困難在與貸款人協商後方可辦理展期手續,但貸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過質押專利權剩餘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貸款利率: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率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貸款性質:專利權質押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自主決定。
第四章貸款申辦程式
第十一條借款人持專利權及專利權有效證明和承貸金融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專利價值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向株洲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申請,株洲市知識產權局按本辦法第十四條進行審查,初審合格後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借款人持株洲市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初審意見及貸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關資料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三條貸款人審查合格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契約,借款人持貸款契約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手續,並將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情況報送株洲市知識產權局,經株洲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加蓋公章後,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
1、專利申請未獲得專利權的;
2、專利權已終止的;
3、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或被宣告無效的;
4、專利權有效期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5、已許可他人實施且存在法律糾紛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糾紛、行政糾紛的;
6、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各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應切實加強貸款的管理,防範貸款風險,制定貸後管理方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和貸款收回與總結工作。
第十六條貸款發放後,要檢查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定期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
第十七條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視窗,注意質押專利權的市場和變化,出質人的情況和變化。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質押物的保管費用。
第十九條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各項評估和登記費用以及有關公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條株洲市科學技術局對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單位在科技計畫立項和科技經費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一條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式。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