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發文機構是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機構: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
- 實施:發布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發文機構,發布內容,
發文機構
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武漢地區專利技術的轉化實施,幫助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核心技術的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困難、降低融資成本,促進武漢市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權質押貸款,指企業以專利權出質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包括直接質押貸款和間接質押貸款等形式。
直接質押貸款,指企業通過專利權出質,直接與金融機構簽訂專利權質押貸款契約(或貸款契約、專利權質押契約等)來獲取貸款。
間接質押貸款,指企業通過其它有資格的單位(如企業、擔保公司等)提供擔保,以專利權出質作為反擔保來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
第三條 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從武漢市專利資助資金中設立,以支持武漢市企業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
第四條 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申請的受理、審核、立項;武漢市財政局負責對所立項目發放貼息資金,並和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監督、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 貼息資金的支持範圍
第五條 貼息資金主要支持對象為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中小企業。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各類企業。
第七條 貼息資金主要用於補貼企業以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出質所獲的貸款在按期正常還貸後所支付的貸款利息。
第八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金額一般不高於企業以專利權出質所獲貸款的利息額的30%,且一個企業的年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企業就同一貸款利息已獲得政府(包括國家、省、市)其他部門的財政資金補貼的,不再享受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
第十條 對已獲得過專利權質押貼息的企業,原則上三年內不再予以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支持。
第三章 項目的申報、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與銀行簽訂了專利權質押貸款契約(或貸款契約及專利權質押契約),或企業與銀行簽訂了由其它單位擔保的貸款契約,同時與擔保單位簽訂了以專利權出質的反擔保契約。上述契約已按約定履行完畢而終止;
(二)企業已按期還本付息,不存在違約行為;
(三)企業既是貸款契約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質的專利權的權利人;
(四)上述專利權質押契約已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過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並在武漢市知識產權局進行了備案;
(五)質押期間出質的專利權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有效;
(六)出質的專利權為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其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七)企業為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申報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應填報《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申報書》(見附屬檔案),並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
2、出質的專利權證書。
3、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的證明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
4、專利權質押貸款契約(或貸款契約、專利權質押契約、擔保契約等)。
5、已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的證明材料(貸款收款憑證和銀行利息支付憑證、銀行劃款憑證等)。
6、與申報項目有關的其它材料(申報單位上年度和申報前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審核和複印件(加蓋公章)備查。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的申報情況,武漢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集中審核,確定具體項目及貼息額度,商市財政局後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對通過公示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申報單位直接撥付貼息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和騙取財政資金。對有違規行為的申報企業,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將收回貼息資金,並取消其三年內申報貼息項目的資格,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為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必要時可對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接受貼息資金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的檢查監督,必要時應報送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