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推進無錫市智慧財產權產業化進程,加快科技進步,特別是為具有專利技術的企業解決資金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無錫市
  • 類型:專利權質押貸款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的專利證書,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設定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無錫市銀行業機構和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持有國家依法授予的專利證書,可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用途:借款只限於流動資金類的授信需求,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投機經營活動。
第六條 貸款條件: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的專利權應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證書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2.發明專利有效期不得少於8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不得少於5年;
3.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
4.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正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專利使用權的合法所有人;
2.原則上企業有兩年(含)以上的經營業績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紀錄;3.所取得的專利有較好的市場前景,有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保要求,在行業中具備相當的規模,有穩定的市場和經營場所;
4.恪守信譽,無任何不良記錄,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5.貸款企業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6.財務制度健全,年度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額度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30%。
第八條 貸款期限:專利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1年,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3年,且不能超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貸款利率: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式
第十條 借款人持專利證書以及承貸銀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向無錫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無錫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初審合格後,報無錫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出具推薦意見,並加蓋“無錫市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貸款初審專用章”。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無錫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推薦意見及商業銀行所需的其它相關材料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經過貸款人審批簽定借款契約後,在訂立書面貸款契約之日起20天內由無錫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或契約鑑證,並將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或契約鑑證情況向無錫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報備,貸款人方予以發放貸款。貸款發放情況定期報送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
1.專利申請未獲得專利權的;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已被終止的;
3.專利權有效期已過的或貸款期限超過其有效期的;
4.歸屬權不明確,存在各種糾紛的(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貸款管理,防範貸款風險,制定貸後管理方案,嚴格按照規程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管理和貸款收回及總結工作。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後,要檢查貸款是否按契約用途使用,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
第十六條 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視窗,注意質押專利權的市場和變化,出質人的情況和變化。
第十七條 借款人必須配合銀行提供各類貸款運作所必須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各項評估和登記費用以及有關公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九條 無錫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對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單位在科技計畫立項和科技經費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條 各商業銀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和無錫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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