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4年10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0.18
  • 實施時間:1994.10.18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市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指導下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本市公民,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
第三條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是獨立設定的社會團體。市紅十字會指導區、縣紅十字會的工作。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的使用和工資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和區、縣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接受市和區、縣紅十字會的指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會。基層紅十字會接受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五條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街道和鄉、鎮紅十字會以及市和區、縣行業紅十字會,可以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其會長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應當依照《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市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紅十字會以及外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同級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二)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三)培養紅十字青少年,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四)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部署,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五)宣傳紅十字會的宗旨、性質和任務。
(六)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事宜。
(七)依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發展組織。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同級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所在部門和單位的資助。
第十二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前款規定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紅十字會參與興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進口設備、物資,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其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或者接受捐贈,對捐贈的財物應當建立帳目,完備手續;處分捐贈財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
市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賓館等場所設定募捐箱,進行募捐。
為發展全市救護事業,可以建立天津市紅十字基金會。
第十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和優先辦理手續等優惠待遇。
境外無償援助或者捐贈的物資和設備,享受減免關稅優惠的,非經海關許可不得轉讓或者移作他用。
紅十字會用於救災和突發事件而進口的捐贈物資,可以向海關申請快速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和實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紅十字會會長對本會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
具有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在理事會內設立財務審查委員會,對本會的經費收支、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
上級紅十字會財務審查委員會對下級紅十字會財務審查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所在部門和單位的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對其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違反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行政區劃或者部門、單位變更等原因,紅十字會組織變更的,其財產應當歸變更後的紅十字會所有。紅十字會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財產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
第十八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物資、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通訊工具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紅十字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除按照《紅十字會法》、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標誌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紅十字標誌;違反規定使用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紅十字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會員,由市紅十字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本市紅十字救助事業和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做出重大貢獻者,由市紅十字會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頒發證書、證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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