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2005-07-19
  • 生效日期:2005-07-19
條例簡介,修訂的條例,修改說明,初審意見的報告,修改草案的說明,

條例簡介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2005-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
(1996 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修訂的條例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給,促進蔬菜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人民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批准確定的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常年專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學、示範、良種繁育用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並依法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
第五條 計畫、城建、規劃、財政、審計、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菜田的義務,有權舉報侵占、破壞基本菜田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區域劃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需求以及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對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積不少於三十三點三三平方米的標準核定,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動態平衡。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逐級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積和地塊,繪製圖表,設定統一的保護標誌。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並抄送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基本菜田保護範圍:
(一)已經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專業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學、示範、良種繁育用地。
第九條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劃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區域: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濱海新區的基本菜田;
二類區域: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海區、寧河區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基本菜田不得棄耕拋荒或者變更其用途。蔬菜生產者必須保證種足種好商品蔬菜。
第十一條 對基本菜田必須長期保護,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須徵收、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式辦理,但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回覆意見前,應當將回覆意見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對基本菜田應當進行規範建設,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發展節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套用新技術,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和抗災能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
建設單位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域內施工的,必須有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保護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礎設施的保護;損壞或者必須變動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基本菜田保護標誌。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蔬菜生產,保護蔬菜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一)各級財政部門對基本菜田建設的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並由同級審計部門實施審計監督。
(二)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護基金,重點用於扶持基本菜田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菜田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補貼。
(三)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蔬菜生產、銷售、科技推廣、物資供應、資金籌措等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十六條 經批准徵收、徵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單位先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管理部門憑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繳納憑證,辦理徵收、徵用手續。
第十七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為:
(一)徵收、徵用、占用一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二)徵收、徵用、占用二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
因市政基礎設施和中國小校、幼稚園等公共設施及非營利性公益設施建設,確需減繳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認後,按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繳納。
第十八條 徵收、徵用基本菜田時,對基本菜田附屬的基礎設施,應當作價補償。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
收繳補償費的部門應當將補償費及時償還給原投資者。
第十九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全部用於新菜田開發建設、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和發展無公害蔬菜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財政、審計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徵收基本菜田時,應當按照徵收一公頃補充不少於一點五公頃的標準,先補後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補充。
第二十一條 已徵收的基本菜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的,應當由原土地耕種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閒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並允許原被征地單位復耕;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並將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單位恢復蔬菜生產。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菜田監督檢查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菜田的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無公害蔬菜生產。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菜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工程項目。
現有對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單位,應當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菜田灌溉渠系排泄工業污水。
禁止在基本菜田及灌溉水源附近傾倒、堆放、處理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蔬菜生產者不得使用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工業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產肥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內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包經營基本菜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擅自變更基本菜田用途的,應當按照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契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菜田基礎設施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基礎設施屬於農業行政部門管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其他行政部門管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基本菜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銷毀被污染的蔬菜,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人身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染基本菜田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
(二)無權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三)超越審批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菜田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書面限期繳納決定書,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其他菜田,劃入基本菜田保護範圍。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0年4月25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修改草案)》的議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村委員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農村委員會的初審意見以及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現在,我就決定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作以下說明:
一、關於主管部門
根據修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和農村委的初審意見,為進一步明確區、縣和鄉、鎮兩級基本菜田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決定草案規定在本條例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二、關於法定計量單位的使用
根據修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決定草案將條例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所涉及的計量單位“畝”修改為“平方米”或者“公頃”。
三、關於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
根據修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為明確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決定草案規定增加第十七條,明確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在不同區域內的繳納標準,以及減繳的條件和幅度。
四、關於基本菜田的環境保護
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決定草案增加了一章“環境保護”。這一章共五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和禁止的幾種行為,以加強對基本菜田的保護,使廣大市民吃上放心菜。
五、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修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和農村委的初審意見,為加大對基本菜田保護管理的力度,決定草案對條例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兩方面修改,一是,對基本菜田閒置一年以上的,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外,增加規定:“承包經營基本菜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棄耕拋荒一年以上或者擅自變更基本菜田用途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蔬菜生產,並處以每平方米七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蔬菜生產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發包的基本菜田”。二是,增加規定:“不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書面限期繳納決定書,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決定草案還對修改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問題,進行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決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審議。

初審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若干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農村委員會第8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改草案)》)進行了初審。初審過程中,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農村委員會委員、區縣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工作部門的意見,在對所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討論研究的基礎上,形成初審意見稿。現在我受農村委員會的委託,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改這項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是1996年1月10日,經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這部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穩定基本菜田面積,保障居民對蔬菜品種和質量的需求,促進蔬菜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穩定了蔬菜市場供應。保證了蔬菜淡、旺季供求基本平衡,並使蔬菜價格維持在適當的水平上,避免了由於菜價的大起大落對城鎮居民消費心理的影響。二是保障了菜農的收入。由於加強對基本菜田的保護和建設,提高了綜合生產能力,使從事蔬菜生產的農民有了比較穩定的收入,並逐年有所增加。三是提高了蔬菜生產水平。促進蔬菜生產設施和技術向現代化方向發展。該項法規頒布實施四年來的實踐表明,在擁有960萬常住人口的天津市,劃定基本菜田保護區,並以法規形式加以明確,施行特殊的保護措施,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人民民眾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以保護並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發展經濟,保證供給,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方面。
近年來,隨著蔬菜產業建設的發展和全國蔬菜大市場的形成,我市蔬菜的供求關係發生了較大變化。另一方面,制定條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已作了修訂。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持管理條例》作相應的修改和完善,使其適應形勢的發展和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保持國家法制的統一。
自去年以來,市農辦就對這項法規的修改做了大量的調研和準備工作。今年市人大常委會把這項法規的修改正式立項後,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農辦按照立法程式,廣泛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修改草案)》。我們認為,《條例(修改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我市新形勢下蔬菜產銷的實際情況出發,將有些條款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使之加大了保護和管理的力度,更便於操作,是可行的。《條例(修改草案)》的實施,對蔬菜產業建設,滿足城市供應,增加菜農收入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初審的具體意見
在初審中,我們對《條例(修改草案)》的個別條款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在第一條里(1)增加“促進蔬菜產業化發展”的內容。這是適應新形勢和農業現代化的需要;同時立法的宗旨是促進發展;此外《條例(修改草案)》的內涵已經有所體現,應當在條文裡明確。(2)把本次修改所依據的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加以明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以增強法規的透明度。
2.在第四條第三款後面增加一款“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因為鄉、鎮人民政府是各級政府中最基層的政權組織,直接面對千家萬戶。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的大量工作是在鄉、鎮一級,所以法規條文裡應加以明確。
3.(1)將第七條第一款的“控制”改為“管理”,“原則”改為“標準”,刪去“下達”二字。並加一句“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的動態平衡。”理由是:為區、縣農業結構的調整留有空間。(2)將第七條第二款的最後一句“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移到新增加的第三款里,第三款內容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並抄送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而與《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一致。
4.將第十條里的“荒蕪”二字修改為“棄耕拋荒”,使之與《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提法一致起來。同時刪去本條最後一句“不得種植其他農作物和果樹”。因為在《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已有了規定。
5.在第十一條第一款後面增加“一經劃定,不得任意占用”;第二款前面增加“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的內容。這樣修改,一是突出對基本菜田的嚴格管理;二是使條文的內容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三是與《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相吻合。
6.在第十二條里增加“發展節水灌溉”的內容。因為我市是全國缺水地區之一,近些年來,水資源嚴重匱乏,發展節水灌溉是節約水資源、提高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實現蔬菜生產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另外,刪去這一條里“和複種指數”字樣。因為後面一句“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包涵了複種指數的內容,可以不再重複。
增加“開發新品種,套用新技術”的內容。這是為了適應市場的需要。
7.將第十七條最後一句“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刪去,因為在第十八條里已經作了具體規定。
8.在第十八條里增加一款:“區、縣在本轄區內興建非農業建設項目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應當先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用地單位在開發新菜田時,可以申請使用已繳納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這樣修改有利於區縣用自己的資金開發新菜田。
9.將第二十條第一款里的“全部”二字和“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和發展無公害蔬菜生產,不得挪作他用”刪去。同時增加一句“已經嚴重污染又無法治理的和區域性單位面積收益低於成本的老菜田的整體置換,以保證基本菜田總量平衡。”這樣修改,一是確保基本菜田的總量平衡;二是保證居民吃放心菜;三是保護菜農的切身利益。
10.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刪去,將有關內容移到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因為這些內容屬於法律責任的範疇。
11.(1)將原第二十四條改為本條的第二款,增加第一款,其內容是:“承包經營基本菜田的單位或者個人棄耕拋荒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蔬菜生產。逾期不改並棄耕拋荒滿一年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每666.67平方米徵收菜田閒置費5000元;棄耕拋荒滿二年的按每666.67平方米徵收菜田閒置費10000元,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基本菜田。”這樣修改是因為基本菜田是寶貴的資源,不能荒蕪浪費。近年來,部分基本菜田拋荒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必須嚴格管理,並在法規上明確作出規定,以保證基本菜田的有效利用。
(2)將原第二十四條的“畝”改為666.67平方米,使法規里的計量單位保持一致。另外將該條的“農業”改為“農村”更為準確。
12.將第三十條的“責令”刪去,改為“下達書面決定書”。這條是按照執法程式作的文字調整。
13.在第三十條後面增加一條,即“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應在此予以明示。
14.在附則里增加一條即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菜田劃入基本菜田保護管理,以保證基本菜田總量平衡。”理由是:有這條規定,可以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整基本菜田地塊,同時可以保護因種菜效益低的菜農的切身利益。
除了上述修改意見外,還對個別文字、標點符號和順序號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草案初審意見稿》,請予審議。

修改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做如下說明。這個草案已於2000年3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條例》修改的必要性
現行的《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是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頒布實施已經四年多了。四年來,在《條例》的保障促進下,我市的蔬菜產業建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這樣的結果,一方面確保了城鎮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蔬菜產品的需求,成為保障市場繁榮,物價穩定的基礎;另一方面,也成為郊縣農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徑。實踐證明,在天津這樣的特大型城市,制定菜田保護法規,對蔬菜生產用地施行特殊的保護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貫徹中央提出的市長負責菜籃子要求的具體實施。但是,隨著近幾年蔬菜產銷形勢的變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條例》中原有的一些條款已不適應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為最大限度地保持法規對經濟的保障促進作用和國家法制的統一,亟待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對此,市委、市人大常委會給予了高度重視,把《條例》的修訂列為2000年的立法項目。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農辦按照立法程式,在進行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和採納有關部門意見,並反覆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今天的送審稿。
二、修改的主要依據和修改的內容
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國家建設徵用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辦法》。
修改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內容:(1)明確了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菜田保護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2)增加了棄耕拋荒的處罰規定及對不按規定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的強制手段等保護措施。(3)刪除了徵收荒蕪費和行政複議的有關內容。(4)修改了土地計量單位,將“畝”改為“平方米”或“公頃”。
三、對修改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在原《條例》的第四條中增加了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內容。這是因為原《條例》中沒有確定區縣主管部門在菜田保護管理工作中的職責,造成了區縣主管部門在執行的過程中對菜田保護管理的依據不明確。不設定區縣級主管部門的職責,在立法的體例上講也是一種缺陷。與上述賦予區縣主管部門的職責相對應,將原《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凡必須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應當經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使用土地審批程式辦理。”這樣,就使區縣主管部門的職責與具體的管理手段相統一,更加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區縣主管部門對菜田管理的審核把關作用,做到管理工作的上下銜接和貫通。
本《條例》所指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因市人民政府蔬菜辦公室設在市農辦內。本《條例》所指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區、縣蔬菜辦公室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門。因區縣蔬菜辦公室有的設在農委,有的設在農林局。
(二)對原《條例》第十六條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修改為“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為:(一)徵用、占用一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繳納45元;(二)徵用、占用二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繳納30元。市政基礎設施和中國小校、幼稚園等公共設施及非營利性公益設施建設,確需減免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認後,按前款規定的50%繳納。”做出這樣的修訂是基於:(1)可以使《條例》更加完整和統一,各類菜田管理、保護措施和手段更加完備。(2)使國家規定的基金徵收標準更加明確,增加了基金徵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3)確定按每平方米徵收30至45元基金數額,主要是依據我市建設菜田實際所需費用並參照上海、北京、廣州、西安等城市的徵收標準。
(三)將原《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期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單位或個人,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其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逾期拒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並可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做出這樣的修改是針對近幾年我市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流失嚴重,而主管部門缺乏必要的強制管理手段而做出的。如果能將應徵的基金徵收上來,用於新菜田開發建設的再投入,必將對我市率先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加快調整農業結構步伐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把應徵的基金徵收上來用於農業的再投入,也會減輕財政對農業投入的壓力。因此,對於不按規定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規定較為嚴格的懲罰性措施,對於保證國家規定基金的足額徵收是十分必要的。
(四)刪除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徵收荒蕪費的規定和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和新頒布的《土地法》、《行政複議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一致。
另外,我們還對原《條例》中有關條款的順序及基本菜田的計量單位做了相應的調整和更改。
以上說明,連同《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修改草案)》,一併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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