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菜田保護,穩定基本菜田面積,保障蔬菜基本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劃定的常年從事蔬菜生產的耕地。基本菜田保護區包括商品菜田、蔬菜專業用地和後備菜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護條例
- 地區:呼和浩特
- 對象:基本菜田
- 目的:加強基本菜田保護
綜述,條款,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綜述
(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款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將蔬菜基地建設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增長幅度應當不低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
第六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土地權屬管理、規劃和監察工作;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菜田的義務,有權舉報侵占、破壞基本菜田的行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基本菜田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單獨編制基本菜田建設規劃,明確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市國土資源、規劃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人口發展和基本菜田徵用、占用情況,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的動態平衡。
基本菜田面積以本市常住人口數量為依據,按照人均不低於0.06畝的標準核定。
第十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負責劃定基本菜田和後備菜田的區域、面積,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劃定的基本菜田應當達到國家農業部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基本菜田劃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旗縣區人民政府簽訂的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
第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設定統一的基本菜田保護標誌,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菜田的面積、範圍,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 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生產管理,對基本菜田的溫室、大中棚、水井等生產設施登記造冊,明確管理責任,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農業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況登記表,包括地理坐標、地塊名稱、四至範圍、面積、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現狀圖。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徵用、占用基本菜田。因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求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十七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照被徵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蔬菜平均畝產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徵收。已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八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上繳同級財政,作為扶持基本菜田建設預算資金來源,專項用於基本菜田開發建設、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基本菜田被徵用、占用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一補一”的原則,由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在同等級的後備菜田中補足。
第二十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閒置一年以上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用地單位收取土地閒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繼續作為基本菜田。
第二十一條 基本菜田生產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
(二)禁止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農藥等化學投入品;
(三)禁止占用基本菜田建窯、建墳、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
(四)禁止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內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質;
(五)禁止破壞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的,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工程項目,可能對基本菜田保護區造成環境影響的,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域內臨時施工的,在開工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
損壞或者必須變動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或者擅自減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審計、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基礎設施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由所屬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農藥等化學投入品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菜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從事破壞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內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基本菜田建設和保護,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穩定首府蔬菜市場供應,滿足市民的健康消費需求,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我市從1989年開始實施“菜籃子”工程,在擴大菜田面積的同時,大力發展保護地蔬菜生產。1989—1999年市政府每年列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地建設補貼,各旗縣區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蔬菜保護地面積由540畝增加到9000畝,基本菜田面積由3.8萬畝增加到11.8萬畝,播種面積由4.2萬畝增加到13.9萬畝,總產量達到60萬噸,全市200萬人口人均蔬菜占有量達300公斤,蔬菜供應總量有餘。但是,“十五”期間,隨著我市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近郊基本菜田被徵用和改變種植用途的面積有4萬多畝,而新菜田的開發與建設因缺乏必要的資金投入而相對滯後,本地菜生產量逐年減少。2005年統計,全市菜田面積、保護地面積和蔬菜總播面積分別比2000年減少4萬畝、0.3萬畝和4.5萬畝,全市人均蔬菜占有量減少150公斤,蔬菜自給水平由70%下降為30%,蔬菜價格持續上漲。針對這一情況,我市從2006年到2008年加強了蔬菜基地建設,自治區財政、市財政累計投入補貼資金約5510萬元,信貸資金投入5000萬元,村委會和農戶自籌資金約6億元,新建保護地16700畝。為了使新建菜田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保障我市城鄉居民蔬菜基本消費需求,實現蔬菜供應基本自給,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保護基本菜田的地方性法規,防止違法徵用、占用基本菜田。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09年初,我市農牧業局起草了條例草案。3月下旬,市人大農委、法制委及市農牧業局組成立法調研組,赴廣州、福州、濟南、天津等城市進行學習考察,赴賽罕區進行了實地調研。6月底,市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在《呼和浩特日報》《呼和浩特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各方面徵求意見;同時專門向自治區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協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法律諮詢顧問、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旗縣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及有關社會組織發出徵求意見函120餘份,共徵集到32人12個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104條。在此期間,按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赴回民區立法聯繫點的七個街道辦事處和攸攸板鎮,武川縣、賽罕區西把柵鄉進行了調研,邀請菜農代表、區鄉(鎮)村三級幹部代表,召開座談會10次,共有100餘人發表了意見,既包括菜田保護實際中存在的問題,也有一些有針對性的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為修改好條例草案拓展了思路。為進一步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7月底,人大法制委會同農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市政府法制辦、農牧局、規劃局、國土局以及市四區國土局等部門的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人大法制委綜合考慮初審意見和徵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並於8月中旬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09年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通過了這部法規。
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借鑑了天津、濟南等城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的立法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條例的執法主體。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土地權屬管理、規劃和監察工作;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
(二)基本菜田的內涵及保護區的劃定。條例中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劃定的常年從事蔬菜生產的耕地。基本菜田保護區包括商品菜田、蔬菜專業用地和後備菜田。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市國土資源、規劃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人口發展和基本菜田徵用、占用情況,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的動態平衡。基本菜田面積以本市常住人口數量為依據,按照人均不低於0.06畝的標準核定。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負責劃定基本菜田和後備菜田的區域、面積,劃定的基本菜田應當達到國家農業部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條件標準。
(三)主要管理措施。一是各級政府直至村委會層層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二是逐級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三是設定統一的基本菜田保護標誌;四是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生產管理,對基本菜田的溫室、大中棚、水井等生產設施登記造冊,落實管理責任,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四)菜田徵用補償制度。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徵用、占用基本菜田。因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求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照被徵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蔬菜平均畝產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徵收,專項用於新菜田開發建設、老菜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在基本菜田被徵用、占用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一補一”的原則,從同等級的後備菜田中及時補足。
(五)基本菜田生產環境保護。條例規定了五種不利於基本菜田環境保護的禁止性行為,並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工程項目,可能對基本菜田保護區造成環境影響的,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單位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域內臨時施工的,在開工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規定了兩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一是對違反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二是違反規定在蔬菜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農藥等化學投入品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對被污染的蔬菜予以銷毀,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規定了一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規定占用基本菜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從事破壞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規定了一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規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內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另外規定,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或者擅自減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審計、監察部門予以查處;對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基礎設施的,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由所屬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基本菜田建設和保護,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穩定首府蔬菜市場供應,滿足市民的健康消費需求,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我市從1989年開始實施“菜籃子”工程,在擴大菜田面積的同時,大力發展保護地蔬菜生產。1989—1999年市政府每年列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地建設補貼,各旗縣區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蔬菜保護地面積由540畝增加到9000畝,基本菜田面積由3.8萬畝增加到11.8萬畝,播種面積由4.2萬畝增加到13.9萬畝,總產量達到60萬噸,全市200萬人口人均蔬菜占有量達300公斤,蔬菜供應總量有餘。但是,“十五”期間,隨著我市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近郊基本菜田被徵用和改變種植用途的面積有4萬多畝,而新菜田的開發與建設因缺乏必要的資金投入而相對滯後,本地菜生產量逐年減少。2005年統計,全市菜田面積、保護地面積和蔬菜總播面積分別比2000年減少4萬畝、0.3萬畝和4.5萬畝,全市人均蔬菜占有量減少150公斤,蔬菜自給水平由70%下降為30%,蔬菜價格持續上漲。針對這一情況,我市從2006年到2008年加強了蔬菜基地建設,自治區財政、市財政累計投入補貼資金約5510萬元,信貸資金投入5000萬元,村委會和農戶自籌資金約6億元,新建保護地16700畝。為了使新建菜田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保障我市城鄉居民蔬菜基本消費需求,實現蔬菜供應基本自給,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保護基本菜田的地方性法規,防止違法徵用、占用基本菜田。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09年初,我市農牧業局起草了條例草案。3月下旬,市人大農委、法制委及市農牧業局組成立法調研組,赴廣州、福州、濟南、天津等城市進行學習考察,赴賽罕區進行了實地調研。6月底,市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在《呼和浩特日報》《呼和浩特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各方面徵求意見;同時專門向自治區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協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法律諮詢顧問、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旗縣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及有關社會組織發出徵求意見函120餘份,共徵集到32人12個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104條。在此期間,按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赴回民區立法聯繫點的七個街道辦事處和攸攸板鎮,武川縣、賽罕區西把柵鄉進行了調研,邀請菜農代表、區鄉(鎮)村三級幹部代表,召開座談會10次,共有100餘人發表了意見,既包括菜田保護實際中存在的問題,也有一些有針對性的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為修改好條例草案拓展了思路。為進一步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7月底,人大法制委會同農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市政府法制辦、農牧局、規劃局、國土局以及市四區國土局等部門的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人大法制委綜合考慮初審意見和徵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並於8月中旬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09年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通過了這部法規。
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借鑑了天津、濟南等城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的立法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條例的執法主體。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土地權屬管理、規劃和監察工作;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
(二)基本菜田的內涵及保護區的劃定。條例中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劃定的常年從事蔬菜生產的耕地。基本菜田保護區包括商品菜田、蔬菜專業用地和後備菜田。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市國土資源、規劃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人口發展和基本菜田徵用、占用情況,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的動態平衡。基本菜田面積以本市常住人口數量為依據,按照人均不低於0.06畝的標準核定。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負責劃定基本菜田和後備菜田的區域、面積,劃定的基本菜田應當達到國家農業部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條件標準。
(三)主要管理措施。一是各級政府直至村委會層層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二是逐級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三是設定統一的基本菜田保護標誌;四是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生產管理,對基本菜田的溫室、大中棚、水井等生產設施登記造冊,落實管理責任,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四)菜田徵用補償制度。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徵用、占用基本菜田。因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求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照被徵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蔬菜平均畝產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徵收,專項用於新菜田開發建設、老菜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在基本菜田被徵用、占用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一補一”的原則,從同等級的後備菜田中及時補足。
(五)基本菜田生產環境保護。條例規定了五種不利於基本菜田環境保護的禁止性行為,並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工程項目,可能對基本菜田保護區造成環境影響的,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單位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域內臨時施工的,在開工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規定了兩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一是對違反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二是違反規定在蔬菜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農藥等化學投入品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對被污染的蔬菜予以銷毀,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規定了一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規定占用基本菜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從事破壞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規定了一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規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內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另外規定,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或者擅自減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審計、監察部門予以查處;對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基礎設施的,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由所屬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6日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呼和浩特市根據本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農牧業委員會關於條例的審查意見,同時對條例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農牧業委員會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部門人員,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認真修改,現將條例修改內容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十條中的“送市國土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改為“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刪除條例第十二條中的“並抄送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條例第十三條中的“落實”改為“明確”。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條例第二十八條中的“蔬菜生產”改為“基本菜田”。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第二十八條中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對被污染的蔬菜予以銷毀,”改為“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此外,對條例中的個別文字和語句,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一併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6日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呼和浩特市根據本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農牧業委員會關於條例的審查意見,同時對條例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農牧業委員會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部門人員,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認真修改,現將條例修改內容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十條中的“送市國土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改為“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刪除條例第十二條中的“並抄送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條例第十三條中的“落實”改為“明確”。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條例第二十八條中的“蔬菜生產”改為“基本菜田”。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第二十八條中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對被污染的蔬菜予以銷毀,”改為“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此外,對條例中的個別文字和語句,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一併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