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簡介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2005-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
(1996 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給,促進蔬菜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人民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批准確定的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常年專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學、示範、良種繁育用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並依法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
第五條 計畫、城建、規劃、財政、審計、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菜田的義務,有權舉報侵占、破壞基本菜田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區域劃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需求以及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對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積不少於三十三點三三平方米的標準核定,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動態平衡。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逐級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積和地塊,繪製圖表,設定統一的保護標誌。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並抄送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基本菜田保護範圍:
(一)已經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專業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學、示範、良種繁育用地。
第九條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劃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區域: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的基本菜田;
二類區域:薊縣、寶坻區、武清區、寧河縣、靜海縣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基本菜田不得棄耕拋荒或者變更其用途。蔬菜生產者必須保證種足種好商品蔬菜。
第十一條 對基本菜田必須長期保護,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須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式辦理,但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回覆意見前,應當將回覆意見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對基本菜田應當進行規範建設,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發展節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套用新技術,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和抗災能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
建設單位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域內施工的,必須有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保護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礎設施的保護;損壞或者必須變動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基本菜田保護標誌。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蔬菜生產,保護蔬菜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一)各級財政部門對基本菜田建設的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並由同級審計部門實施審計監督。
(二)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護基金,重點用於扶持基本菜田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菜田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補貼。
(三)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蔬菜生產、銷售、科技推廣、物資供應、資金籌措等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十六條 經批准徵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單位先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管理部門憑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繳納憑證,辦理徵用手續。
第十七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為:
(一)徵用、占用一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二)徵用、占用二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
因市政基礎設施和中國小校、幼稚園等公共設施及非營利性公益設施建設,確需減繳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認後,按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繳納。
第十八條 徵用基本菜田時,對基本菜田附屬的基礎設施,應當作價補償。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
收繳補償費的部門應當將補償費及時償還給原投資者。
第十九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全部用於新菜田開發建設、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和發展無公害蔬菜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財政、審計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徵用基本菜田時,應當按照徵用一公頃補充不少於一點五公頃的標準,先補後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補充。
第二十一條 已徵用的基本菜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的,應當由原土地耕種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閒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並允許原被征地單位復耕;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並將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單位恢復蔬菜生產。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菜田監督檢查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菜田的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無公害蔬菜生產。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菜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工程項目。
現有對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單位,應當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菜田灌溉渠系排泄工業污水。
禁止在基本菜田及灌溉水源附近傾倒、堆放、處理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蔬菜生產者不得使用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工業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產肥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內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包經營基本菜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擅自變更基本菜田用途的,應當按照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契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菜田基礎設施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基礎設施屬於農業行政部門管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其他行政部門管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基本菜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銷毀被污染的蔬菜,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人身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染基本菜田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
(二)無權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三)超越審批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菜田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書面限期繳納決定書,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其他菜田,劃入基本菜田保護範圍。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