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電力線路安全的通告

電力工業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動力。如果電力線路受到破壞,將給政治、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和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電力線路安全的通告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津政告[1982]4號
【發布日期】1982-08-06
【生效日期】1982-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電力線路安全的通告
(1982年8月6日津政告〔1982〕4號)
為保護好電力線路,保證安全供電,特通告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電力線路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人民民眾開展護線工作。電力線路沿線各單位,應將保護線路安全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對於破壞線路安全的行為,人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或電力部門報告。
二、禁止破壞電力線路設施、攀登桿塔和向電力線路設備上拋擲物件。
禁止在電力線路五十米內放炮崩山,或在桿塔拉線基礎三米(城鎮以外地區為五米)內取土。
禁止移動、碰撞桿塔、拉線和其它供電設施,或利用線路桿塔拉線拴牲畜、做起重牽引地錨,或在拉線上晾曬衣物,攀附農作物。
禁止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堆放物品、垃圾及傾倒酸鹼等物。
三、不準在電力線路防護區內堆放穀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需要在防護區內進行開挖、修建、修繕、築路、架線、疏浚等施工,或在地下電纜的路徑上進行開挖、打樁,敷設地下管道等設施時,應取得電力部門的同意。在防護區內種植的樹木,應按電力防護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做到隨時修剪,保持安全距離;公路上和城鎮內樹木的修剪應按市電力局、市園林局和市政工程局協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電壓的防護區是:10千伏線路為導線邊線兩側各五米內;35~110千伏線路為導線邊線兩側各十米內;220千伏線路為導線邊線兩側各十五米內。但架空電力線路經過工廠、礦山、港口、碼頭、車站、城鎮、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區不規定防護區。
不準在架空電力線路附近射擊、放風箏,或在距線路百米以內地區設定靶場。在百米地區以外設定靶場,射擊方向必須避開電力線路設施。
不準在電力線路附近野炊或燒荒。
不準在水底電纜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打樁、打井、捕魚、炸魚、撐篙、挖沙或進行其它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各項施工應注意電纜標誌。未徵得電力部門同意,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零點六米的範圍內建房、搭棚;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的規定範圍內(市外二米,市內零點七米)植樹,或在三米範圍內挖坑取土和修建廁所、糞池、沼氣池等腐蝕性設施。
四、電力部門新建電力線路、埋設電纜等設施,所需土地按國家規定徵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阻撓。
電力線路所通過的郊縣、農村的林區,應按電力防護規程規定的寬度留出通道。
五、各單位對民眾的護線活動和電力工作人員的正常作業、維修線路、事故搶修等工作,應給予支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
六、物資回收部門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個體戶收購電力線路設施或器材時,必須查驗賣主的證明信件或戶口冊並做好登記。如發現盜賣電力線路設施器材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對違反本通告造成電力線路設施損壞或斷電事故者,要查明原因,按照情節輕重由肇事者賠償損失,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對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保護電力線路,協助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追回被盜器材,協助搶修電力線路等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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