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經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電力設施的保護、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5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公布機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公告,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1號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條例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對社會提供服務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應當堅持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民眾相結合,教育、防範和依法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是本轄區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並建立健全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機制。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交通、財政、水務、林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根據需要建立民眾保護電力設施組織,設定民眾護線員。
第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電網建設和改造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力空間布局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區、縣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電力空間布局規劃有效銜接,對規劃電力設施和電力高壓走廊用地進行控制和預留,相關規劃調整涉及電力設施時,應當徵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項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設立並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誌,按照國家規範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第八條 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第九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電力企業舉報。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三十米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地區、車輛和機械頻繁穿越地段以及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台、桿塔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其他地段的警示標誌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五百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確需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按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並徵得當地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報經公安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風力及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場所、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計量裝置、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在變電站圍牆向外延伸三米的區域內,搭建建築物、開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五)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
(三)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
(四)利用桿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
(五)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六)擅自拆卸桿塔、拉線上的器材;
(七)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掘魚塘、水池,垂釣;
(三)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四)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
(五)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荒;
(六)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竹子,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高度超過四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四)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五)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六)其他可能危害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作業或者活動。
第十八條 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於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築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徵收的土地;
(二)塗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四)其他阻撓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查電力設施及保護區域,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二十一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對其他設施予以遷移或者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人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及補償等問題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樑、涵道、管線等設施後於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擅自埋設其他管道。
鋪設其他管道應當儘量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遇有交叉通過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運行安全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人協商搬遷;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農作物、林木相互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作業中,損害農作物或者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定,對需砍伐、遷移的樹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手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補償。
(二)在既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林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補償。
(三)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離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處理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對林木先行採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處理措施,事後應當在五日內到市容園林、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受理、查處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
區、縣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巡查隊伍,發現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電力設施遭受破壞現場進行調查;
(二)查閱、調取和複製有關資料;
(三)調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四)採用錄音、錄像、拍照、筆錄、檢測等手段收集證據;
(五)對涉嫌破壞電力設施人使用的工具、裝置和有關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相關的投訴和舉報,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尚未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並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拒不停止作業、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因玩忽職守造成電力設施損壞,導致電力運行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電力設施作為電力運行的載體,擔負著生產、輸送、分配電能的任務,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的基礎和關鍵。近年來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全社會用電量從2005年的384.84億千瓦時到2013年增長為774.49億千瓦時;全市最大用電負荷從2005年的611萬千瓦到2013年增長為1301.5萬千瓦。與之相伴的是我市電力設施投資和建設的長足發展,電網結構日益完善,裝備水平大幅提升:“十一五”期間電力公司完成固定資產投資408.62億元,截至目前,天津地區共接入電廠64座,已建成35—500千伏變電站462座,35—500千伏輸電線路1982條,總長度13771公里;10千伏配電線路4277條,總長度32573公里。
隨著我市電力設施建設和運營規模的不斷擴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也遇到了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鄉建設不斷加快,電力設施保護的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現有的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有必要在遵循上位法原則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解決我市實際問題;二是電力運行體制和管理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廠網分離、電力設施產權多元化、政企分開,因此電力企業、電力設施產權人、電力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保護職責需進一步明確;三是為保障我市電網建設及運行安全,做好“外電入津”及預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發生,需進一步細化對電力設施的保護措施,防止外力破壞事件威脅電網安全;四是由於電力設施尤其是電力線路與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城市基礎設施存在大量交叉,電力設施在建設、巡護、檢測、搶修過程中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需要按照上位法精神進一步明確衝突處理規則。綜上,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電力設施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從而維護電網安全,更好地服務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美麗天津”建設。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為依據,參考上海市、湖北省等地的成功做法,分為總則、電力設施保護、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總計三十五條。
(一)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電力設施具有公益屬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對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作出了規定,由於近年來新能源發電的比例不斷增加,特高壓技術的出現,因此《條例(草案)》增加規定了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和特高壓線路的保護區。
(二)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體制。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負有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要將其納入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範圍,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四條)。
二是本市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第六條)。
三是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生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六條)。
四是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按照國家規範和技術標準做好電力設施的巡視、維護、檢修工作,同時履行保護電力設施相應的其他義務(第七條)。
五是為了滿足電網建設和改造需要,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7月29日對市電力公司上報的《天津市電力空間布局規劃修改(2013—2020年)》作了批覆,原則同意該電力規劃修改。電力規劃修改是電力設施空間布局的重要依據,為保障該規劃順利實施,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這一內容,即市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編制電力空間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如相關規劃調整涉及電力設施的,須徵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第五條)。
(三)電力設施運行中的保護措施。
一是為保障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及時、有效地防範和處理事故,規定電力企業要定期巡視、檢查運行中的電力設施及保護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電力企業對電力設施的巡護、維修和檢測。對於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有權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二是既規定禁止各類直接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又根據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規定了禁止在該區域內從事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是為了在保護電力設施的同時,儘可能減少對沿線地區正常經濟社會活動的影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或保護區內進行爆破、工程施工、機械通過等作業或活動時,分別經公安機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四)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一是對於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中相互妨礙時,在後的建設工程服從在先或已建成的建設工程,如需在先或已建成的建設工程予以遷移或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協商,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第二十一條)。
二是在管線作業時,儘量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遇有交叉通過,應當依照法律和相關技術規範進行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條)。
三是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線路設計建設單位要採取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第二十三條)。
四是針對樹線矛盾,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法對既有保護區內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予以修剪或砍伐;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要及時通知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修剪,如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可以對林木先行採取措施,事後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第二十四條)。
(五)法律責任。
一是對從事直接危害電力設施的禁止行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禁止行為,由電力主管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直至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十八條)。
二是對未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行政處罰(第二十九條)。
三是對於嚴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還要賠償損失(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10月29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工業與信息化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的情況下,電力企業應當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履行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二、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十條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在架空電力線路易發生事故地段設立安全警示標誌。這樣規定,一是責任主體過多,不利於明確責任,二是“易發生事故地段”表述的不明確,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地區、車輛和機械頻繁穿越地段以及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台、桿塔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其他地段的警示標誌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需要進一步明確執法部門職責,並對電力企業建立護電隊伍配合執法部門做好執法工作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及時受理、查處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區、縣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監督檢查工作。”“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巡查隊伍,發現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需要進一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尚未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並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賠償損失。”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拒不停止作業、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條關於電力企業相關責任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因玩忽職守造成電力設施損壞,導致電力運行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11月27日晚,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僅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放風箏範圍過小,航模、氣球等飛行物體、漂浮物體對導線的危害也很大,建議草案增加這些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此外,還對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會議經審議形成了《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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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個有關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月1日正式實施,從法治層面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方面增加了充換電站等新能源設施;增加了特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域;明確規定了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作業時,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規定了電力企業巡檢權受法律保護;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追究權利;補充了因林木侵犯安全距離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細化了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的職權及違反本條例的處罰等。
近些年來,對電力設施危害影響較大的行為包括大型機械設備在高壓線下施工、高壓線下和變電站周邊建築物彩鋼板脫落等,帶來大面積區域斷電的後果,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現行電力設施保護辦法規章存在權威性不夠、制度層面設計過低、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等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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