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天水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適用於天水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天水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設住宅及輔助設施的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由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五條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批准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宅基地的選址、定界由鄉(鎮)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共同負責。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要嚴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掌握年度計畫指標,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計畫指標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縣(區)規定的用地標準分解為年度建住宅戶數,下達到鄉(鎮),由鄉(鎮)落實到村,並公布於眾。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秦城、北道兩區城市規劃區內和各縣縣城規劃區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用地,每戶的面積不得超過133平方米;鄉鎮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小澆地、菜地,原則上每戶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區可適當放寬,具體控制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按照本辦法的原則規定製定。
第九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向村民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占用農用地的,農用地的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後,其用地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進行核查,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僅限於申請使用本村集體土地。非農業人口申請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宅基地用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督促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村內曾用於農村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權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並確認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不再辦理審批手續。翻新拆建需擴占土地的除外。
宅基地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保證金。沒有條件開墾和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或用保證金抵交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宅基地所占耕地的補充,原則上由所占耕地的鄉(鎮)完成,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完成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在本行政區域內易地補充。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標準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讓新建的房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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