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事業的發展,增強我市的綜合實力,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施行地區:天水市
第二條天水市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天水市科技功臣獎
(二)天水市科技進步獎
第三條天水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天水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速科教興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設立天水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經濟、管理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局歸口管理和指導全市的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社會力量設立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應當經市科學技術局批准並辦理登記手續,在獎勵活動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市科技功臣獎授予我市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實施者:
(一)自主研究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及產品,經實施形成產業化,在本市近三年一個財政年度納稅總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
(二)引進、推廣套用高新技術成果,形成規模效益,在本市近三年一個財政年度納稅總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
(三)在某一學科(專業)領域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在省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八條 市科技功臣獎不分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1人,可以空缺。
第九條市科技進步獎授予為我市科技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開發出具有先進水平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及生物新品種,科技創新點突出,經實施在我市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將先進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套用於我市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中,成果轉化程度高或者促進了產業化,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
(三)在實施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工作中,在我市取得的重大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我市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等方面進行的軟科學成果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在實際套用中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外省、市組織和個人與我市在合作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
第十條 候選項目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或者確定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貢獻;
(三)在成果轉化、推廣和產業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四)基礎研究相關科學論著的主要作者。
第十一條候選項目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涉及全市範圍的重大科技推廣項目,主要協作單位在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也可獨立申報獎勵,但須徵得項目牽頭單位的同意。
各級政府一般不作為市科技進步獎申報項目的完成單位。
第十二條有縣鄉科技人員參與的農業科技示範推廣候選項目,縣鄉科技人員應占項目人數的50%以上。
第十三條市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
第十四條已獲得技術開發類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在擴大產業化規模和經濟效益上有較大幅度提高者,可以繼續申報推廣類科技進步獎,但申報時間須在上次獲獎時間一年後,在核算推廣規模及經濟效益時應扣除上次獲獎的內容。
第十五條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科技功臣獎、科技進步獎的評審;
(二)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十六條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技功臣獎評審委員會和市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
市科技功臣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功臣獎的初評,提出獲獎候選人建議。
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各自學科(專業)範圍的三等獎項目的評選,並向獎勵委員會提出一、二等獎候選項目。
第十七條獎勵委員會及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推薦市科技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應當是由各級科技主管部門鑑定驗收後的科技成果。
第十九條市科技功臣獎和市科技進步獎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縣、區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市直各主管部門科技管理機構;
(三)駐市部省屬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
(四)經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符合資格的其他組織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二十條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和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二十一條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經評審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如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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