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1996年08月08日發布《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同日,此辦法生效。該辦法目的在於加強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根據《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試試細則
  • 行業:高新技術扶持細則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6]75號
【發布日期】1996-08-08
【生效日期】1996-08-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大政發(1996)75號1996年8月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根據《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是負責園區內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本辦法,認真做好園區規劃的編制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園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市政府主管部門依據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園區管委會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園區管委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凡在園區內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向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六條 在園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環保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檔案和詳細規劃設計圖,報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後,辦理開工手續。
第七條 園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檢測、監理、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並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承擔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 園區內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由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除特殊建設工程須經園區管委會批准,指定施工單位外,其他建設工程一律通過招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污染物的排放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條 在園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臨時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和界限,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並按要求清理場地。經批准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物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二條 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對園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項目取得《竣工驗收鑑定書》,向園區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由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