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規定

《大連市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經2014年10日10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3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該《規定》共19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大連市人民政府
  • 文號: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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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大連市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規定》業經2014年10日10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肖盛峰
2015年3月1日

管理規定

大連市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遊艇邊防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走私、販毒、越境、偷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邊防治安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動力裝置的船舶。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遊艇邊防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遊艇邊防治安管理。
第五條 遊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本遊艇邊防治安責任人。
公安邊防部門應當與遊艇邊防治安責任人簽訂邊防治安責任書,共同做好遊艇邊防治安工作。
第六條 供遊艇停泊的碼頭,可以單獨建設、設定,也可以在公共碼頭劃出一定的區域專供遊艇停泊。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設定專供遊艇停泊的碼頭、區域,其經營管理人應當在碼頭、區域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碼頭或者區域方點陣圖、平面圖及遊艇泊位數量等材料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專供遊艇停泊的碼頭或者區域具備封閉條件的,應當進行封閉管理,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派出執法人員實施現場邊防治安管理,提供相應的便民服務。
第七條 遊艇安裝的電子定位設備應當與公安邊防部門聯網。
第八條 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遊艇所有人還應當在取得遊艇國籍證後15日內持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及遊艇所有人、管理人、隨艇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遊艇改造、買賣、租借、報廢、滅失以及管理人、隨艇工作人員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到公安邊防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或者註銷備案。
第九條 公安邊防部門備案時發現遊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隨艇工作人員中有國家規定禁止出海人員的,應當書面告知遊艇所有人。
第十條 公安邊防部門應當對出海、返港遊艇進行檢查,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出海人員等情形的,應當告知遊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並依法處理。遊艇所有人、管理人及出海、返港人員應當配合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第十一條 駕駛遊艇出海,不得無故中途上、下人員,不得攔截、追逐、強行靠登他人船舶,除避險和不可抗力情形外,不得搭靠外國籍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船舶。
第十二條 駕駛和搭乘遊艇出海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停靠或者協助他人進入、停靠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海域、島嶼,越境、偷渡;
(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走私、賭博以及販賣運輸武器彈藥或者毒品;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公安邊防部門應當建立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與服務網路平台、遊艇檔案和信用記錄,對發生過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可以採取逐航次檢查和不間斷地實施遠程電子監控等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公安邊防部門應當通過碼頭現場檢查、網路信息核實、遠程電子監控、海上巡邏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邊防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處理;發現有不屬於公安邊防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備案或者註銷備案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行為,由公安邊防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邊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機關、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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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今天起正式實行,這是大連市出台的行業內部首個邊防治安管理規定,填補了對遊艇管理規範的空白。
據了解,大連市政府出台頒布的這項規定,經由遼寧邊防總隊成立專門調研組歷時一年多的調研論證,主要針對當前遊艇業蓬勃發展的現狀,及遊艇本身有馬力足、速度快、私密性強、價值大等特點,極有可能成為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易發場所,也易成為盜竊、搶劫等侵財犯罪的目標。《規定》中所提到的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動力裝置的船舶。按照《規定》,遊艇安裝的電子定位設備應當與公安邊防部門聯網。在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遊艇所有人還應當在取得遊艇國籍證後15日內持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及遊艇所有人、管理人、隨艇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遊艇改造、買賣、租借、報廢以及管理人、隨艇工作人員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到公安邊防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或註銷備案。
此外,這個總隊大連邊防支隊還開創性地建立起遊艇邊防治安管理與服務網路平台、遊艇檔案和信用記錄,採取逐航次檢查和不間斷地實施遠程電子監控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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