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大連市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5年9月14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1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維修水工程,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節水灌溉、城鄉供水、水資源保護、集雨、防洪、除澇等各類水工程及相關配套、附屬工程(不含城市市政設施工程)。
第三條 大連市水務局是負責全市水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水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受其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實施水工程質量監督,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以及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並遵循客觀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水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遵守水工程建設市場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對水工程質量負責,並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水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開始,到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為水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
第七條 水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填寫《水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設計契約副本、監理契約副本、施工契約副本;
(三)招標檔案;
(四)施工和監理單位的投標檔案及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質量目標方案、工程項目劃分明細;
(六)施工圖設計審查批覆檔案。
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申報後,應及時確定該項目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明確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和監督方式,並於10日核心實完畢,填發《水工程質量監督書》。
第九條 水工程施工階段,質量監督機構按《水工程質量監督書》和水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開展以下監督工作:
(一)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工作程式、檢測試驗方法、數據處理以及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技術人員資格、原材料和工程設備自檢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水工程質量進行隨機抽查或核驗,填發《水工程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工程質量核定的依據;
(四)主持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隱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外觀質量核定工作;
(五)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水工程,責令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按契約和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條 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持《水工程質量核定申請書》和下列材料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核定手續:
(一)施工資料、施工總結報告、質量檢測資料;
(二)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
(三)項目法人工程管理報告、最終檢測資料。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自收到《水工程質量核定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出具《工程質量核定報告》。
第十二條 未經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水工程在保修期內,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水工程遺留問題進行跟蹤監督,受理對水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大連市水工程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水工程質量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水工程質量監督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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